发布时间:2016-03-03 16:47 原文链接: 粮食目标价格保险是农险量变到质变切入点

  近年来,异常活跃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促成了农业保险质的变化,并带动了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从谨慎选择旱灾、洪灾、风灾等单风险的自然风险,到几乎囊括所有农业自然灾害的一揽子风险的保险产品,农业保险的第一次质变大概用了70年的时间;而从产量保险到收入保险再到价格保险的产品创新所引发的农业保险的第二次质变则仅用了20几年的时间。

   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活跃起来,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和化解逆向选择,区域产量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得到了较大规模的试验和推广,并取得了成功。然后,又进一步开发并推广了价格保险,其突破了保险只保纯粹风险的限制,将价格风险、收入风险,也就是市场风险这类既能带来损失也能带来收益的投机风险纳入了保险责任。

   作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中国农业保险市场自2007年以来得到了长足发展,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所走过的道路,而农业保险创新也日趋活跃,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农作物天气指数保险等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为国家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

   而实际上,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在我国还有着更大潜力,农业保险的功能还可以更为强大,特别是在粮食目标价格保险产品的创新方面,其贡献将可能是空前的。

   当前我国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面临着较大的困境。自2004年开始,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粮食价格下行压力加大。为继续稳定粮食生产,避免谷贱伤农和粮食生产流通领域的巨大波动,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分别自2004年、2006年起,对稻谷、小麦两个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最初达到了一定的政策目标。但2008年以来,针对粮食生产成本上升较快的情况,国家每年都在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到2014年,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已经分别提高到每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远超出国际粮食市场的价格。按照2015年1~9月份的平均价格,小麦批发价比关税配额内进口到岸完税的国外小麦成本价大约高出37%,大米价高出42%,玉米价高出51%。在无法支撑的情况下,2015年9月,东北玉米临时收储价格不得不从2013年的1.12元/斤降到1元/斤,导致粮农收入降低,积极性受挫。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导致财政负担逐年加大,政府的投入越来越多。同时,主产粮区的临储仓库爆满且库存压力大增,浪费和火灾等风险难以防控;粮食最低收购价提高了粮食的价格,使大米、小麦等大类农产品的加工企业生存艰难,而水稻和小麦的收购主体也由市场主体转向政策性收购库点为主,粮食市场的市场调节功能几乎被废掉;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使我国水稻和小麦的价格高于国际价格,造成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价格的扭曲,衍生了大米和小麦走私的问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WTO的自由贸易协定冲突,有损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

   此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收购主体权责不够明确,对代储企业管理难度较大,好处落在粮食收购商贩和运输企业的手中;现行最低收购价只有等级差价,没有品种差价,难以体现优质优价,不利于粮食结构调整;销售方式过于呆板,增大交易成本,且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弊端使改革势在必行,而改革的抓手则是粮食目标价格制度。所谓粮食目标价格,就是按照物价等因素,按照市场物价水平确立一个客观理想的价格准值,当相关粮食市场收购(交易)价格低于这个准值时,国家就对种植的农户予以差价补贴;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这个准值并造成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时,则补贴低收入群体,保障基本民生。这既可以兼顾市场,又可以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2014年,我国启动了新疆棉花和内蒙古东北大豆目标价格改革的试点。

   在粮食目标价格改革规划中,粮食目标价格保险制度最为引人关注。粮食目标价格保险的基本操作方式是: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出应对粮食市场风险的保险产品,并与投保的农业生产者签订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负责定损与理赔工作;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政策目标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这里所说的保险责任事故,通常指粮食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障价格的情形。粮食目标价格保险可以实现粮食供给中价补分离的政策目标,是用保险市场和保险制度解决问题,既能保证效率,也能保证公平,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理想替代品。

   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依据农业保险的承保责任,粮食目标价格保险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是粮食价格指数保险,仅以粮食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损失为保险责任,以粮食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预期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在这种形式的保险中,理赔时仅根据实际价格指数低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商定的粮食价格指数的差额以及投保的粮食作物面积进行理赔,而不考虑投保人的实际产量。

   其二是粮食成本价格保险。农产品成本价格保险可以分为成本价格保险和批发价格保险。前者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约定的成本为基础计算的,后者保险金额的确定则是以重点市场前几年加权平均批发单价为基础计算的。

   其三是粮食目标价格收入指数保险,是对粮食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双保障的保险,对因粮食产量降低、价格下跌或产量价格共同变化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即当投保人实际粮食收入低于预期收入指数时,投保人获得相应的差额赔偿。

   如果粮食目标价格保险能够取代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度,我国的农业保险就将在质和量上实现一次前所未有的巨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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