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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预报活动,保障海洋观测资料的安全和共享使用,加强海洋观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责任海域海洋观测预报监管

  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以下简称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重要意义,明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摸清责任海域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开展情况,加强对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海区局要加强对近岸海域外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监管,以及对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近岸海域内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监管。

  二、明确海洋观测预报监管事项

  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通过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引导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开展海洋观测活动,切实提高我国海洋观测预报水平,推动我国海洋防灾减灾事业迈向新台阶。

  海洋观测预报主要监管事项包括:

  (一)除水利、气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外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是否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是否将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存储、保管、使用、共享等是否符合数据安全要求。

  (三)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海洋观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和海洋观测技术要求,是否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

  (四)单位和个人是否侵占、毁损、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或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的活动。

  (五)非海洋预报机构和个人是否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是否按照规定刊播、及时增播或插播海洋预警报等。

  三、创新海洋观测预报监管方式

  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创新海洋观测预报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一)建立监管平台。自然资源部统一建设“全国海洋观测预报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监管平台专栏,建立辖区内海洋观测、预报单位名录,组织海洋观测单位在开展海洋观测活动的1个月内进行信息填报和备案,填写《海洋观测活动备案表》(附件1)、《海洋观测资料汇交汇总表》(附件2),组织海洋预报机构每年填报《海洋预报活动统计表》(附件3)。

  (二)组织资料汇交。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活动备案情况,明确汇交资料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形成海洋观测资料汇交清单,组织海洋观测单位按照规定逐级汇交,并在监管平台予以公布。对于经核实确认未依法逐级汇交资料的单位,由有关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按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进行处理。对于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仪器设备的单位,有关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进行处理。

  (三)开展年度排查。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监管实施方案,通过岸线巡查、网络数据监测、走访座谈以及核查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海洋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海洋观测资料来源等方式,按年度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活动排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海区局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报告,由海区局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

  (四)实施专项检查。海区局不定期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海洋观测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结合海上观测使用、租赁的船舶较为固定的情况,针对性地建立海上观测常用船舶信息库,不定期核查船舶动态和海上观测活动情况,及时发现从事海洋观测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况。

  海区局不定期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海洋灾害警报和信息发布平台、人口密集和灾害易发区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建设情况的专项检查,开展对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是否按照规定刊播、及时增播或插播海洋预警报、非海洋预报机构和个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预警报信息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未按照职责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违法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预警报信息和未按照规定刊播预警报的,有关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完善社会监督。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方式,鼓励渔民等海上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向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供海洋观测预报活动有关信息,经核查属于从事海洋观测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违法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预警报信息的情况,可以由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落实海洋观测预报监管保障措施

  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经费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任务,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强化监管人员队伍和装备建设,提升监管工作人员业务技能与政策理解水平,大力打造“一专多能”的监管人员队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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