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1 16:00 原文链接: 药物超敏综合症的诊断标准

  主要有2006年日本药物评议小组诊断标准和2007 年RegiSCAR诊断标准。日本药物评议小组诊断标准(2006)

  ①使用某些特定的药物后3周以上出现的斑丘疹

  ②停用致病药物之后,症状迁延2周以上

  ③体温高于38℃

  ④伴有肝功能损害(谷氨酸氨基转移酶> 100 U /L)

  ⑤伴有下列1项以上血液学改变:

  a. 白细胞升高( > 11 ×109 /L)

  b. 出现异形淋巴细胞( > 5 % )

  c. 嗜酸性粒细胞升高( > 1. 5 ×109 /L )

  ⑥淋巴结增大

  ⑦ HHV  -6再激活

  典型D IHS/DRESS:具备上列全项;非典型DHS:具备( 1~5)项,其中第4项也可表现为其他脏器的损害(如肾脏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