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6年修订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又将迎来一次修改。起因正是眼下的新冠肺炎疫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10日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配套规定缺乏,检查执法力度不够
王瑞贺表示,正在研究于近期由常委会作出一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王瑞贺说,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从近期发表的信息来看,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很大可能是由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并造成人际传播引起的。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
王瑞贺说,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当然,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在2016年作过一次系统修订,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修改后的法律实施后,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有所好转。
王瑞贺说,但从各方面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二是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三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且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保护办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之后,多地对野生动物交易和养殖实行最严格的管控。云南省对2351家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场所进行了封控管理,甘肃省关闭野生动物交易点167处。
驯养繁殖失控,商业利用加剧危机
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在此间表示,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通篇只围绕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在利用的同时如何保护,给野生动物的大规模商业化利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生态保护要求。“从生态系统平衡的角度看,每一个物种都是同等重要的。”
周海翔认为,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虑,应当禁止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交易,“这是矫枉过正,但也是必要之举”。
“野生动物只属于大自然。”10日,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2003年SARS疫情肆虐期间,社会上就有过一次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大讨论。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禁食野生动物又一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话题。
孙全辉说,疫情爆发后不久,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史无前例地宣布,在疫情解除前暂停国内一切野生动物交易。临时禁令的出台主要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但客观上有助于遏制市场对野生动物的需求,有利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
孙全辉说,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受到贸易和需求的持续威胁,当前野生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并不乐观,继续允许以逐利为目的商业利用只能加剧危机。“危机当前,继续高谈阔论如何利用野生动物真的不合时宜。”长痛不如短痛,永久叫停野生动物产业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近日,解放军总医院呼吸科教授、原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分会与内科分会主委刘又宁撰文明确表示,“食用野生动物是不文明的生活习俗,已造成SARS与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应尽早立法严格禁止。”
“目前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几乎是失控的状态。”动物保护人士李波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也认为,这次疫情说明在野生动物利用方面一错再错,也暴露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举例说,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对商业目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在现实中,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非理性需求与消费,使得商业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可能获取高额利润,甚至使得商业利用成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最重要动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不相容的。
多位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策略,应确立以“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生存和发展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完整性保护”为重心。应以立法形式确保我国仅允许以科研、保护为目的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严格禁止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活动。建立商业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及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同时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审批和监督,分别设立成独立的两套部门及体系,避免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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