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6 10:56 原文链接: 黑龙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百年老道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较早开发的老城区,沧桑与机遇并存,问题与挑战并存,曾有着诸多难以破解的环境问题,也曾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了诸多有效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哈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有效破解了一系列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其中,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便是该局在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时着力解决的重点工作。

  仅2022年10月以来的半年多里,就累计办结损害赔偿案件10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要素4个、区域8个,推动了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初步摸索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路径。

  紧盯重点 丰富生态环境管理模式

  道外生态环境局紧盯重点河流、重点区域、重点地块,全面筛查评估涉水、涉气、涉土等40余家企业生态环境损害,把受损范围、受损程度作为问题导向,详细研究制定修复治理方案,逐一纳入磋商赔偿或索赔诉讼范畴。

  某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间接向东风沟排放超标废水,某涂料厂重污染天气期间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向大气排放生产废气,某型材卷帘门厂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污染,等等,该局将这些案件纳入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来办理,以环境有价、污染担责为原则,为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了有效尝试。

  中央、省督察交办和群众日常投诉的51件信访案件,也是他们紧盯的重点内容,深入调查案件起因、问题成因和损害人居环境的程度,并且采用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去衡量,特别是突出甄别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暂时功能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等损失,把案件办结标准从督导相对义务人纠正违法行为提升到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对某塑料厂排放未经处理生产废水、某运输有限公司向农用地倾倒发酵污泥污染等赔偿案件的办理,正是提现了对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新模式的探索。

  紧盯案件 有效提升公众满意度

  道外生态环境局紧盯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的时候,以保障受害者利益为前提,同步核查生态环境损害情况,推行1个行政处罚案件对应整改、赔偿2个增加义务与减损权益的惩戒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民事手段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并对赔偿义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损害赔偿和缴纳罚款时,优先落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探索性地把落实损害赔偿置于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要求中,作为重中之重强化日常督查督办,对赔偿不到位的案件不结案,对不履行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或磋商不成拒绝赔偿的案件全部启动索赔诉讼,他们先后办理的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锅炉排放烟气超标、某纸制品有限公司煤堆灰渣堆扬尘、某塑料制品厂向大气排放生产废气污染等赔偿案件,都保障了收损害方的利益,提高了公众满意度,体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紧盯现实 统筹环境赔偿基本要素

  道外生态环境局把定准损害赔偿范围、夯实损害修复标准、明确损害赔偿与从轻处罚情节视为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要素。

  他们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个方面全部纳入赔偿范畴,并将应当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确定为因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风险管控标准的情形,同时更加注重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压实企业责任,督导采取自行上项目、上设施、清除污染、及时整改、防止损坏扩大等措施修复生态环境损害,为顺利推进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基础、优化了标准。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坚持应赔尽赔,并以《民法典》为依托督导推进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可以修复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基线水平或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准,特别是有3个企业除了缴纳一部分赔偿金外,全部自行将环境损害修复至受损前基线水平。对于无法修复的,严格组织企业按照生态环境损失赔偿相关费用,已经有8个企业全部缴纳赔偿金,目前正在研究生态环境及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方案。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把企业立行立改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及时赔偿损害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从自由裁量上予以优先考量。例如:检查发现某食用油加工企业偷排废水,鉴于企业第一时间封堵排口、清理沟渠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已经立即改正并自行启动了损害赔偿,目前已经予以从轻处罚。

  紧盯细节 完善案件办理各环节的流程

  在调查鉴定上完善。一是建立案件调查与环境监测协同机制,调查初期就组织第三方监测机构同步采样,及时固定污染物种类和周边环境要素现状、污染物背景值,为研判是否启动损害赔偿提供数据支持。针对某企业向阿什河支流排放超标废水违法问题,迅速组织专家找原因,主动介入调取污水处理厂历史数据、投药记录等信息,为鉴定评估打开局面提供了详实有效数据支撑。二是优化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对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例,采取聘请专家出具意见形式开展鉴定评估,并按照技术指南评查实际符合性,节约了时间成本和评估费用。三是完善执法人员与鉴定机构、评估专家联动机制,提高了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

  在磋商过程上完善。推行磋商前预沟通机制,以换位思考的办事作风和工作主动预磋商,通过面对面释法宣讲,打消了赔偿义务人抵触情绪,提高了赔偿义务人配合磋商的参与意愿和责任感。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同步将损害赔偿责任向义务人明确政策、说明情况、提前沟通,使案件在正式磋商前就达成赔偿意向和初步协议。

  在效果评估上完善。深化损害修复方案设计流程和效果查验评估机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优化、赔偿义务人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协调企业不断完善修复方案。在办理中央督察交办的重要涉水点源违法案件中,不拘泥磋商成功后再赔偿及修复的常规办理思路,结合实际积极引导赔偿义务人通过清理污染、修补河道护栏等方式自行修复,确保了案件快速办结、赔偿快速到位、修复快速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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