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7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11 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认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6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和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 编号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名称 |
| 001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
| 002 |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003 |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004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005 |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006 |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007 |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008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009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
| 010 |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
| 011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 012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 013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 014 |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
| 015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016 |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
| 017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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