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等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其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3月21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监测司 杜祯宇

  电话:(010)65646262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7.《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9.《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监测与科研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逐个解读

《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在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标准中,《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对水中丙烯酸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规定丙烯酸的排放限值均为5mg/L,但是尚无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

  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附录 A(资料性附录,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表 A.1 中规定丙烯酸限值为 0.5 mg/L,未提供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中规定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迁移限量为 6.0 mg/kg,未提供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规定丙烯酸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限值为 6 mg/m3,其配套分析方法为《工作场所有毒物质测定羧酸类化合物》(GBZ/T 160.59-2004),检测方法为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检出限为 100 mg/L。

  丙烯酸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料,应用广泛,其对水体的影响不容忽视,但由于目前国内尚无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监测方法,因此制订水质丙烯酸测定的标准方法,满足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势在必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丙烯酸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参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文件编制而成。

  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丙烯酸随淋洗液进入离子色谱分离柱分离,经抑制型电导检测器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

  仪器和设备:

  1. 样品瓶:棕色聚乙烯等塑料材质或玻璃材质,容积至少40ml。2.离子色谱仪:具有电导检测器、抑制器。若使用梯度淋洗,应配有淋洗液在线发生装置或二元以上梯度泵。3.色谱柱。3.1 阴离子色谱柱Ⅰ:填料为聚苯乙烯/二乙烯基苯、聚乙烯醇等高聚物基质,具有季铵盐离子交换基团,配相应阴离子保护柱,或其他等效阴离子色谱柱,适用于碳酸盐淋洗液。3.2 阴离子色谱柱Ⅱ:填料为聚苯乙烯/二乙烯基苯、聚乙基乙烯基苯/二乙烯基苯,具有季铵盐离子交换基团,配相应阴离子保护柱,或其他等效阴离子色谱柱,适用于氢氧根淋洗液。4.注射器:1ml~10ml。5.水系针式微孔滤膜过滤器:孔径0.45μm。6.抽滤装置:配备微孔滤膜使用。7.离子净化柱:Na型、Ag型和Ba型,规格1g~2.5g。8.疏水性有机物净化柱:C18或同类净化柱,规格1g~2.5g。9.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样品的采集:

  按照HJ/T 91、HJ 91.1和HJ 164的相关规定采集样品。用样品瓶(6.1)至少采集40 ml样品,样品应注满容器,不留顶部空间。

  样品的运输与保存:

  采集后的样品应于0 ℃~10 ℃冷藏运输和保存,2 d内测定。如无法在此时间内测定,可于塑料瓶中冷冻保存,14 d内完成测定。

  标准曲线的建立:

  分别准确移取0.00 ml、0.50 ml、1.00 ml、5.00 ml、10.00 ml、20.00 ml丙烯酸标准使用液(5.8)置于6个50 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标线,混匀。配制成质量浓度为0 mg/L、0.50mg/L、1.00 mg/L、5.00 mg/L、10.0 mg/L、20.0 mg/L的丙烯酸标准系列。按浓度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样,以丙烯酸的质量浓度为横坐标,峰高(或峰面积)为纵坐标,建立标准曲线。

  试样的测定:

  按照与标准曲线的建立(8.2)相同的条件和步骤进行试样(7.3)的测定。若试样测定结果超出标准曲线范围,应稀释后重新测定,同时记录样品稀释倍数D。

  注意事项:

  1.使用前处理净化柱净化处理时,若阻力较大,可选用 1 ml~2 ml 小体积注射器,以减小阻力,控制过滤流速。

  2.为避免色谱柱容量的超载,在分析未知浓度样品时,最好先稀释进样,再根据所得结果选择合适的稀释倍数或进样量以保护色谱柱。

  3.若色谱峰分离度下降、待测物出峰时间改变或峰形发生变化,原因可能为色谱柱柱效降低,应及时再生或更换。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丙烯酸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25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0.08mg/L,测定下限为0.32mg/L。

《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根据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十四五”期间我国全面建立覆盖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华中、东北等重点区域的颗粒物组分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明确提出:“颗粒物组分监测覆盖全部PM2.5超标城市”。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为全国-区域-城市尺度大气颗粒物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过程诊断、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评估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在国家层面上,环境空气颗粒物组分监测为生态环境部掌握我国重点区域的污染特征提供数据来源,为全国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战略规划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各省及单个城市的污染成因精细化解析提供重要支撑。总的来说,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数据可服务于大气环境评价、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对、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多种需求,为我国城市及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持续、稳定的科学支持,是我国“十四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监测工作。因连续自动监测时间分辨率高、监测数据时效性较好,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已有成熟的运用。

  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明确要求相关城市开展多组分连续自动监测,但针对相关颗粒物组分连续自动监测的项目,尚未出台相关标准规范,目前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9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的函》(总站气函〔2019〕424号)对颗粒物组分连续自动监测做出质控技术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的指导,相关标准亟待完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包括 Cl-、NO3-、SO42-、Na+、NH4+、K+、Mg2+、Ca2+)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79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阴离子(F-、Cl-、Br-、NO2-、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80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液处置等技术要求。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样品经切割器、采样管进入仪器,通过分离装置(溶蚀器),气体样品被吸收液吸收后进入样品收集单元,颗粒物样品经过高温蒸汽发生器,与水蒸汽混合、吸湿长大、冷凝后进入样品收集单元。收集后的气体样品和颗粒物样品依次经过滤器进入阴、阳离子色谱系统,通过内标或外标定量分析其中的水溶性离子含量。

  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环境空气样品采样体积≤1m3(工况),定容体积≤25ml,进样体积≤500μl 时,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测定 8 种水溶性离子(Cl-、NO3-、SO42-、Na+、NH4+、K+、Mg2+、Ca2+)的仪器检出限、方法检出限与方法测定下限见表 1。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应满足 HJ 655 中的相关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a)站房应配备专用的实验操作台面;b)所需的试剂、耗材、离子色谱条件可参考 HJ 799 及 HJ 800 的要求设置,并满足仪器说明书中的相关要求;c)站房应配备移液管(枪)、烧杯、容量瓶、一次性手套等器皿及耗材;d)站房应设置气瓶放置间(柜)并安全放置气瓶,在没有条件设置气瓶放置间(柜)时,应在特定位置放置气瓶并将其固定;站房内可安装气瓶漏气报警装置;e)站房应配备冰箱(柜),确保标准溶液于 4 ℃以下冷藏、避光保存;f)站房应配备纯水机(净化后的去离子水电导率应≤0.055 μS/cm,25 ℃)、超声波清洗仪;g)站房温度应保持在 25 ℃±5 ℃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 80%以下。

  调试检测的一般要求:

  调试检测的一般要求如下:a)在现场完成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后投入试运行;b)系统连续运行 168 h 后,进行调试检测;c)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应重新进行调试检测;d)调试检测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格式参见附录B。

  数据有效性判断:

  数据有效性判断要求如下:a)仪器正常运行时的所有监测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应全部参与统计;b)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仪器启动至预热完成时段内的数据为无效数据;c)低浓度环境条件下仪器正常运行出现的零值或负值为有效数据,应采用二分之一方法检出限作为修正后的值参与统计;在仪器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为无效数据,不参与统计;d)对于缺失和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均应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记录;e)对于保留时间漂移或积分错误的目标物峰,应进行重新手动积分,并回补数据。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离子色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Cl-、NO3-、SO42-、Na+、NH4+、K+、Mg2+、Ca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空气颗粒物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增加了新的监测项目 PM2.5,进一步收紧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对环境空气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所依据的规范包括 2013 年颁布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以及《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2018 年颁布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等,针对常规污染物监测已形成较为系统的标准规范体系。

  随着环境管理需求的发展,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所涉及的常规污染物,无法完全支撑对大气污染成因的进一步精细化分析。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的监测,实现精准溯源,逐渐成为大气环境监测的发展方向。一方面组分监测方法原理、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均与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的相关要求有显著差异,无法完全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的相关要求来开展组分监测工作,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环境空气颗粒物化学组分连续自动监测的相关技术规范,因此,亟待针对组分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自身维护特点和质控要求提出针对性强、科学、可操作的规范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文件编制而成。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为热光法,热光法又可分为热学-光学校正法、热学-光学衰减法。

  热学-光学校正法:用热氧化法直接测量颗粒物中 OC、EC 的含量。环境空气通过样品采集单元,颗粒物被滤膜截留,在高温条件下,纯氦气环境中 OC 转化为 CO2 及少量 OPC,在氦氧混合气环境中 OPC 与 EC 转化为 CO2,利用非色散红外检测器(NDIR)检测不同阶段生成的 CO2,经光学校正 OPC 后计算得到样品中 OC、EC 的含量。

  热学-光学衰减法:用热氧化法直接测量颗粒物中 TC 的含量,用光学衰减法间接测量EC 的含量,由 TC 减去 EC 得到 OC 的含量。一路环境空气通过样品采集单元,颗粒物被滤膜截留,高温条件下,在空气环境中 TC 转化为 CO2,利用非色散红外检测器(NDIR)检测CO2,计算得到 TC 的含量;另一路环境空气通过样品采集单元,颗粒物被纸带截留,采用多波长单色光照射颗粒物样品,测量光学衰减率得到黑碳(BC)的含量,再根据 BC 与 EC的定量关系,计算样品中 EC 的含量。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应满足 HJ 655 中的相关要求,并配备冰箱(柜),用于保存标准溶液及标准膜等。站房温度应在(25±5)℃范围内,相对湿度应在 80%以下。

  监测仪器安装:

  监测仪器安装应满足 HJ 655 中的相关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a)仪器采样入口和站房天花板之间有足够的空间安装溶蚀器、采样管等;b)采样管需加装集水装置;c)采样管及溶蚀器要有保温措施,防止出现冷凝水。

  调试检测的一般要求:

  调试检测的一般要求如下:a)在现场完成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后投入试运行;b)系统连续运行 168 h 后,进行调试检测;c)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需重新进行调试检测;d)调试检测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安装调试报告格式参见附录 A。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备日常巡检: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备日常巡检应满足 HJ 817 中的相关要求。运维人员应对站房及辅助设备定期巡检,每周至少巡检 1 次,巡检工作主要包括:a)检查站房内温度是否保持在 25 ℃±5 ℃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 80%以下,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内外温差,及时调整站房内温度或对采样管采取适当的温控措施,防止因温差造成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b)检查站房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c)检查采样头、采样管的完好性,及时对缓冲瓶内积水进行清理;d)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与网络通信是否正常;e)检查气瓶固定装置是否牢靠;f) 检查各种运维工具、仪器耗材、备件是否完好齐全;g)检查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检查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h)检查各种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好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i) 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j) 检查避雷设施是否正常,站房是否有漏雨现象;k)检查仪器工控机时间与北京时间、数据采集时间与平台展示时间是否保持同步;l) 做好每周巡检记录,并定期存档。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热学-光学校正法和热学-光学衰减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根据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十四五”期间我国全面建立覆盖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华中、东北等重点区域的颗粒物组分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 年)》明确提出:“颗粒物组分监测覆盖全部 PM2.5超标城市”。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为全国-区域-城市尺度大气颗粒物污染成因分析、重污染过程诊断、污染防治及政策措施成效评估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在国家层面上,环境空气颗粒物组分监测为生态环境部掌握我国重点区域的污染特征提供数据来源,为全国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战略规划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各省及单个城市的污染成因精细化解析提供重要支撑。总的来说,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数据可服务于大气环境评价、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对、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多种需求,为我国城市及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持续、稳定的科学支持,是我国“十四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监测工作。

  因连续自动监测时间分辨率高、监测数据时效性较好,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已有成熟的运用。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明确要求相关城市开展多组分连续自动监测,但针对相关颗粒物组分连续自动监测的项目,尚未出台相关标准规范,目前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 2019 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的函》(总站气函〔2019〕424 号)对颗粒物组分连续自动监测做出质控技术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的指导,相关标准亟待完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通过样品采集单元,颗粒物被滤膜截留,滤膜样品被输送至分析单元,在分析单元利用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ED-XRF)对沉积在滤膜上的无机元素进行测定。X射线管产生的初级 X 射线照射到颗粒物样品表面,样品中的目标元素释放出的特征 X 射线荧光进入检测器,经电子学系统处理得到不同能量(元素)的 X 射线荧光能谱。采用全谱图拟合或特定峰面积积分的方式获取特征 X 射线荧光强度,目标元素的 X 射线荧光强度与其含量成正比,从而计算得到样品中无机元素的含量。

  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基本要求:

  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应全年 365 d(闰年 366 d)连续运行,如仪器出现故障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运行。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如需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参数调整试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参数调整测试报告。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备日常巡检: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备日常巡检应满足 HJ 817 中的相关要求。运维人员应对站房及辅助设备定期巡检,每周至少巡检 1 次,巡检工作主要包括:a)检查站房内温度是否保持在 25 ℃±5 ℃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 80%以下,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内外温差,及时调整站房内温度或对采样管采取适当的温控措施,防止因温差造成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b)检查站房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c)检查采样头、采样管的完好性,及时对缓冲瓶内积水进行清理;d)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与网络通信是否正常;e)检查各种运维工具、仪器耗材、备件是否完好齐全;f)检查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检查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g)检查各种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好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h)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i) 检查避雷设施是否正常,站房是否有漏雨现象;j) 检查仪器工控机时间与北京时间、数据采集时间与平台展示时间是否保持同步;k)做好每周巡检记录,并定期存档。

  数据有效性判断:

  数据有效性判断要求如下:a)仪器正常运行时的所有监测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应全部参与统计;b)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仪器启动至预热完成时段内的数据为无效数据;c)低浓度环境条件下仪器正常运行出现的零值或负值应标记为未检出,不参与统计;在仪器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的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为无效数据,不参与统计;低浓度环境条件下,如 1 h 采样多种无机元素监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则采样时长可延长至 2 h; d)对于缺失和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均应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目标元素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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