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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福建污水废气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

3月1日起,福建省开始对污水和废气排放企业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如下: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闽价费〔2017〕14号 省环保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有关合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等实......阅读全文

【盘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一览

  导语:目前,我国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创新治污模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文件,激发企业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第三方治理市场建设,助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迎来新的高潮。  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的本质是政府打破市场壁垒,将促使过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