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各省市环保部门相继发布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环境检测实验室在CMA的基础上增加环保部门的准入。继环保部门加入住建、农业、安监、水利等建立行业实验室准入门槛的队伍后,食药监也即将搭上行业准入的“末班车”,食品检验机构最终也免不了多头管理吗?我们拭目以待!
2015年04月24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二十一号主席令,颁布2015版《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媒体称之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大家也许没注意,2015版《食品安全法》已将第八十四条第二款(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偷偷”改为:“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咋一看,根本没什么,这样的变化也是顺理成章。本来嘛!食品监管的职能全国划入食药部门门下,食品检验机构也就自然不能例外!
随后食药总局迅速做出反应,于2015年06月04日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拟替代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监督发〔2010〕29号)。这也不奇怪,毕竟权力部门变更,新版替代旧版也算是与时俱进。
看到这里,大家也许会认为,这是很自然的变更,没看出什么两个部门的博弈,更别说撕逼了!好吧!我们一起来揭开谜底: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修订对照 | |
| 原版条款 | 新版条款 |
| 第二章组织机构 | 第二章组织机构 |
| 增加条款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
| 第八章附则 | 第八章附则 |
| 增加条款 第三十五条 本认定条件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在原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 |
| 第二十九条 本认定条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七条 本认定条件自XX年XX月X日起施行。原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文件与本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认定条件为准。 |
从表格中“三十五条”字面理解,当食药总局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后,所有食品检验机构必须依据食药总局的要求重新认定。如果是这样,质监局和食药局的博弈就要开始了,情况分两种:
1. 维持原状:即CMAF资质还是由质监局颁发,只不过食药局和质监局有可能会依据《食品安全法2015》、新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广大食品检验机构再依据新版准则重新认定。这种情况可能是对广大食品检验机构影响最小的,但是作为集齐所有食品监管神器的食药局可能并不甘心于此!
为什么说食药监不甘心只做质监部门在食品实验室准入的帮手呢?也许会有人说,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时,CMAF并没有划入卫生部门,而依旧留在质监,这次应该也一样!——说的没错,但是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原因如下:
1)2009年《食品安全法》虽然提出“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但要把CMAF完全划入卫生部门并不成熟,首先CMAF是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之后提出,相关监管还是参照CMA,后续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也均基于CMA,暂无成熟、独立的监管模式;其次,当时卫生部门并没有集齐所有食品监管神器,主要神器还分别掌握在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手上,将CMAF收归所有不仅时机不成熟,弄不好还会惹来更多麻烦。
2)现如今,食药局已经一统天下,就差CMAF,更何况有2015年《食品安全法》撑腰,质监想拿着不放已经说不过去,至少得让食药分一杯羹。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食药监肯定不想走2009年卫生部门的老路,他是一定要把CMAF枪过来的!
2.两头管理:即两局均要求分一杯羹,CMAF变成两次准入,这最适合中国政府部门监管的实际。从质监层面,监管依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均现行有效,没理由将CMAF资质监管权力放手;从食药层面,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2015》,适合“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且国家将所有食品监管权力划归其所有,更没理由将CMAF例外。而《计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将长期共存的情况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监管也将步入两头管理的局面,即先由质监局进行基本准入,再由食药局进行行业准入。
当然,双头模式并不适合目前中央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大方针,但是环保部门也是在此背景下增加了行业准入。仅希望中央层面能斡旋各部门,真正做到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特别是重复性的行政审批。
最后,奉上这些年各部门与质监局之间的博弈对话:
| 质监局:我们有《计量法》 | 水利部:我们有《水法》、《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
| 质监局:…… | 水利部:哈哈…… |
| 质监局:我们有《计量法》 | 住建部:我们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质监局:…… | 住建部:哈哈…… |
| 质监局:我们有《计量法》 | 安监局:我们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
| 质监局:…… | 安监局:哈哈…… |
| 质监局:我们有《计量法》 | 农业部:我们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
| 质监局:…… | 农业部:哈哈…… |
| 此处省略N多个部门 | |
| 质监局:我们有《计量法》 | 环保部:我们有《环境保护法》、《XX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 质监局:…… | 环保部:哈哈…… |
| 质监局:我们有《计量法》 | 食药局:我们有《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
| 质监局:…… | 食药局: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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