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29 18:08 原文链接: CNAS将开展“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活动

CNAS发布开展“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

  美国环保署(以下简称EPA)和美国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联合宣布调整“能源之星”产品的认证过程,“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及为实验室提供认可的认可机构需向EPA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注册后,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才能被EPA接受。

  为了推动我国“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结果被EPA接受,有效促进我国相关产品出口,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0年9月向EPA提交申请,并已获得注册。

  从即日起,CNAS开始接收“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的认可申请。申请要求如下:

  1.申请实验室应满足《“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试行稿)》(见附件1)。

  2.对于“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已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申请时需填写《“能源之星”检测能力申请表》(见附件2)。

  3.对于“能源之星”检测标准未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申请时,除提交附件2中的申请表外,还应按CNAS扩大认可范围的要求,提交整套实验室认可申请书(CNAS-AL01)及申请资料。

  CNAS根据实验室的申请,安排评审(包括现场评审)确认后,会将其能力在CNAS网站上予以公布,实验室即可向EPA申请注册。

  CNAS联系人:

  实验室处:

  徐 彦 TEL:010-67105385 E-mail:xuy@cnas.org.cn

  周 婕 TEL:010-67105260 E-mail:zhouj@cnas.org.cn

  陈延青 TEL:010-67105259 E-mail:chenyq@cnas.org.cn

  检查机构处:

  王国华 TEL:010-67105275 E-mail: wanggh@cnas.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试行稿)

  2.“能源之星”检测能力申请表(见www.cnas.org.cn)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

(试行稿)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宣布联合调整美国能源之星计划(以下简称能源之星),为促进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获得EPA的承认,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依据美国EPA能源之星计划相关要求制定,适用于能源之星计划检测实验室的认可工作,文件中未做要求或说明的部分与现行实验室认可要求相同。

  2 引用文件

  2.1 对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机构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for ENERGY STAR® Laboratory Recognition)

  2.2 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Laboratories for the ENERGY STAR® Program)

  3 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要求

  3.1 实验室应按ISO/IEC 17025 要求运行,满足CNAS相关要求,并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a. 应有政策建立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及操作程序;

  b. 雇用有经验的员工,并接受过检测工作所需的教育及培训;

  c. 自身拥有开展检测所需的设施及检测设备;

  d. 确保检测设备准确度及校准状态,并保存校准记录;

  e. 保存原始观察结果、检测测试数据及计算的记录;

  f. 确保实验室管理层及员工不受来自内部或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压力的影响。

  3.2 实验室应持续保证产品检测的公正性。实验室可通过证明与ISO/IEC 17025的符合性来证明其公正性,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 组织机构图应表明员工职责和权限,负责管理、操作、检测结果核查的人员间的内在关系,并确保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工作质量的影响;

  b. 内部审核的日期、审核发现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c.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

  d. 原始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确保可复现,并注有检测员工姓名;

  e. 有实验室员工定期参加并通过职业道德和符合性审核的证据;

  f. 实验室建立报告和反馈机制、处理任何可能对检测结果施加不当干预的情况的证明。

  3.3实验室应为每项能源之星检测方法分别制定实验室检测程序,详细说明如何使用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开展检测。

  注:以上全部要求为EPA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要求,与ISO/IEC 17025的要求并无差异,只是特别强调了几项关注重点。

  4.认可申请

  4.1实验室应使用能源之星计划发布的最新版有效检测方法申请认可。实验室申请认可时应提供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对应一览表。必要时,CNAS可要求其提交实验室检测程序。

  注:实验室检测程序有时也称为标准操作程序(SOP)。

  4.2 申请认可的各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均应有相应的检测经历,并能够提供相关检测记录。

  4.3 当能源之星检测标准需引用其他标准开展检测时,其引用方法也应获得认可;当能源之星检测标准中部分内容不涉及检测要求,仅有特定章节或条款规定其检测方法时,“项目/参数”栏内应给出具体检测参数或项目,并在“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栏中注明检测标准的条款或章节号。

  4.4 实验室应提交每项能源之星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一览表;

  4.5 实验室应同意EPA人员或其委托人员在需要时以观察员身份见证现场评审活动。

  4.6 实验室应同意CNAS应EPA请求向EPA提交评审报告、认可状态等认可相关信息。

  5. 受理、评审和批准

  5.1 申请受理、评审和批准按照CNAS实验室认可正常程序进行。

  5.2 评审组应根据CNAS-WI14《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及本文第3部分要求实施评审(包括现场评审)。

  5.3初次评审和扩大认可范围(包括认可变更中新增的内容)评审时,评审组会对被测对象所涉及的所有参数逐项确认,并尽可能采用现场试验和测量审核(盲样测试)的方式。

  5.4 无论是实验室还是评审组,在认可过程中发现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存在需要进行澄清或解释的技术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CNAS。

  5.5 对于EPA新政策实施前已获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应提出确认申请,CNAS将安排经注册的能源之星项目评审专家进行技术确认(包括现场评审),确认后在网站专栏中予以公布。

  6. 信息沟通

  6.1 当实验室发生如下变化时,应于30日内书面通知认可机构。CNAS通过文件评审或现场评审确认后将及时在网站专栏予以公布。

  a. 法律地位、商业、组织结构或所有权的状况;

  b. 组织及管理层,例如: 关键管理成员;

  c. 政策或程序(适用时),包括检测方法;

  d. 地点;

  e. 重大的人员、设施、工作环境或其他资源;

  f. 其他可能对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或与能源之星的要求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符合性产生影响的变化。

  注:上述要求为EPA的要求,与CNAS-RL01要求一致。

  6.2 当实验室获得获EPA承认后,应及时书面通知CNAS,并明确承认范围与CNAS认可的“能源之星”计划检测能力范围是否相同,不同时应指出差异之处。当EPA对实验室的承认状态进行调整后,实验室应及时通知CNAS。

  6.3 当EPA对实验室数据及报告产生质疑时,实验室应及时告知CNAS。

  6.4 当实验室发现有关“能源之星”计划检测方法中存在有待澄清的技术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CNAS及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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