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遗传资源被认为是继石油之后又一战略资源。占世界海洋面积2/3的公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和寻找有价值基因的公司。
一家跨国化工巨头巴斯夫公司拥有13000个海洋生物DNA序列的近一半ZL。目前,这一数字正在推动联合国展开一项极具争议的谈判:如何公平地管理在公海上收集的基因的开发。这次谈判的首要目标是制定一项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新协议。
深海生物DNA价值突显
海洋生物DNA的第一个ZL于1988年获得。从那时起,300多家公司、大学和其他机构声称拥有862种海洋物种的序列。
深海区域终年黑暗,压力大,水温低,氧含量低,食物极度贫乏。为了适应深海极端环境,深海生物往往会将其DNA序列中抗压、耐饥饿、耐低温、特殊求偶信号等基因表达出来,以应对特殊环境。毫无疑问,业界对DNA序列的追捧源于海洋生物的潜在价值,尤其是这些深海环境中的生物。
“深海生物的这些基因在一般的陆地、浅海生物中不存在或者不表达或者不完全表达。这些DNA信息是地球生命基因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生物制药、基因治疗等提供重要借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李新正说。
不仅如此,这些DNA可能有助于创造更好的化学品、化妆品和农作物,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例如,深海热液喷口中发现的蠕虫基因现在已被用于化妆品。之前提到的巴斯夫公司还为其他蠕虫DNA申请了ZL,该公司认为这些DNA有助于提高作物产量。
但是,直到上世纪80年代,人类尚未意识到深海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于是,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只对矿物资源作出了规定,因为那时人们还认识不到深海生物的巨大价值。这也为争夺公海生物资源埋下了伏笔。
DNAZL还将存在一段时期
《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在“公海自由”的原则下,所有国家都应保证获得公海生物的基因信息。李新正表示,单纯将检测出的公海生物DNA序列申请ZL,以阻止其他组织和个人研究利用的做法并不合理,研究方有义务将获得的基因序列放进公共数据库中,供全人类研究利用。目前,他们的团队已经将测出的基因序列放到公共数据库中。
而此次巴斯夫公司表示,其5700个序列中的大部分都是在公共数据库中找到的。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林强认为,目前国际上一些ZL公司或机构往往是从ZL本身的创新层面和技术层面判断ZL的价值,很难兼顾人类公共资源的利益和权益,这对整个人类社会和文明的进步是毫无裨益的。
以此ZL限制其他国家或科研团队进行海洋生物勘探,这一做法的潜在不公平性跃然纸上。为解决这一问题,一项有影响力的提议认为,应该允许各国寻找公海基因,但要求它们公布所发现的序列。研究方可以选择暂时将序列保密,以便能够申请ZL,前提是它们向一个国际基金捐款,该基金将支持较贫穷国家的海洋研究。
李新正表示,长远看,研究方支付资金给基金或许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实现公海生物资源公平共享,需要制定合理的公约、法律,以便大家严格遵照执行。”他说。
那么,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条约,是应该追求“机会均等”,还是强调“结果公平”?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张磊认为,要求“结果公平”是异常困难的。比较务实的方法是,在起步阶段将国际条约的主要目标设定为“机会均等”,同时尽力为“结果公平”创造条件。他同时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不应过于理想化。
公海保护区或将影响科研的进行
公海是很多生物的最后保护地,目前已有一些国家率先建立了若干个公海保护区,以避免特定生物物种濒危或灭绝。李新正认为,我国也有必要设立公海保护区,例如针对诸如珊瑚礁这类生物多样性丰富而脆弱的区域。
据悉,联合国下一步将就上述争议问题展开谈判,并着重讨论建立保护区的具体事宜。例如,一旦建立起保护区,则该区域内的捕捞和开发活动将受到限制或者被禁止。而这必然会对科学研究带来一定影响。
林强表示,抛开保护区禁渔等政策方面的规定,单纯的科学研究往往只采集少量样本,不会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
此外,业界也表达了担忧,如果不断有像巴斯夫这样的公司声称从公海获得有价值的遗传信息,那么其他没有从公海“获益”的国家就没有动力去保护这些水域。张磊表示,公海保护区并不是将特定海域的生物资源交给一个国家“所有”,而是交给若干国家共同“维护”,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地悲剧问题,但这些国家必然有认真养护生物多样性的意愿。
林强则认为,在公海设立保护区存在暗示海域专属权益的可能,在人类对公海影响的程度尚无法科学预判的前提下,使公海与人类完全脱节同样存在风险。未来,在公海设置保护区对海洋部分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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