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8 16:28 原文链接: 厂区内挖坑埋工业废物3人获刑化学博士辩解

  激辩

  ●化学博士:

  “我是根据专业知识,判断了这些物质无毒无害才填埋的,不会造成污染。”

  经鉴定:土坑内提取的土壤混合物样品中含有丙酮、乙酸乙酯、二氯甲烷、甲醇物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

  ●辩方律师:

  “毒性和化学物质的剂量有关,只有达到一定的剂量才能产生毒性。”

  法院:“多种危险废物和其他物质混合,不管有毒物质含量多少,整个混合物都可以被认定为有毒物质。”

  ●辩方律师:

  “挖的三个坑都在工厂内,没有对厂区外造成污染。”

  法院:“土地是国家资源,即使是对自家厂区的土地造成污染,也一样是污染了国家的土地资源。”

  化学品公司负责人赵军和其员工站上被告人的席位,是因为一年多以前,他们在厂区内挖了三个半米的大坑。公诉方指控他们将生产后产生的废液废物倾倒在没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造成环境污染。

  庭审辩论激烈异常,被告方律师均做无罪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事件

  化学博士开了个厂

  在厂区内挖了三个坑填埋废物

  2017年2月,赵军作为一家化工公司实际负责人,安排管理人员王海涛伙同该公司工人周龙在公司厂区内挖掘三个无防渗措施土坑,土坑大小分别约为3.8立方米、3.7立方米、2.7立方米。

  赵军称,这些废物是生产氨基酸、碘化钾时产生的。受赵军指使,王、周二人将该公司生产线蒸馏釜内用有机溶剂在萃取脱色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废物活性炭、硅藻土等,以及厂内污水处理池内清理的部分污泥、污水等物质倾倒于坑内,并予以填埋。

  经鉴定,该土坑内填埋的上述废物中提取的土壤混合物样品中含有丙酮、乙酸乙酯、二氯甲烷、甲醇物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过重新挖掘后称量,上述三土坑内的土壤约18.39吨。

  2017年5月24日,彭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被举报污染环境进行调查,次日由彭州市行政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后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该局又将该案移送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了解到,化工厂负责人赵军是一位化学博士。

  庭审

  博士:凭专业知识判断无毒无害

  律师:没有对厂区外造成污染

  本案于今年4月28日在彭州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方提出,公司实际负责人赵军作为化学博士,比正常人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而采取挖坑填埋污染物的方式,在实践中更难发现。

  赵军则辩称,挖坑倾倒的是水和固体工业废物,里面有活性炭、硅藻土、硫酸钠和淤泥,并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我是根据专业知识,判断了这些物质无毒无害才填埋的,不会造成污染。”赵军解释,因此他在填埋前也没去检测。

  “如果不会造成污染,为何要挖坑进行处理?”公诉方反问。

  “只是临时暂存在那里,以后要取出的。”赵军如是回应,并补充“员工处理污染物的时候都是站在池子里,但大家直到现在身体也没出现什么问题。”

  此外,辩方还认为,毒性和化学物质的剂量有关,只有达到一定的剂量才能产生毒性。辩方还提出,被告人没有逃避执法,因为挖坑和填埋的过程没有隐瞒他人。

  控方则反击:公然挖坑填埋,恰表明危害性更大。

  在法庭调查阶段,承办法官曾耀林询问赵军,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曾明确表示“肯定是有毒物质”,为何在法庭上却予以否认?对此,赵军表示,他以前没有因类似的事接受问讯,因“受到惊吓”,对语言组织、知识适用不到位,在公安机关回答时“不清醒”。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挖的三个坑都在工厂内,没有对厂区外造成污染,而厂址位于工业园区,土壤里有这些成分也很正常。

  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则表示:不清楚废液里是什么,不懂环保法,也不懂处置的物质是否有危害。三位被告人均做无罪辩护。

  判决

  偷排毒物,不管含量多少都涉嫌犯罪

  被告人获刑半年到一年不等

  5月23日,彭州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于辩方“不能抛开剂量谈毒性,含量低就不能算毒物”的观点,本案审判员王丽告诉记者,检测报告里没有标明具体含量是多少,但明确载明了有这些废物,只要在危险废物名单的,就是有毒物质。“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多种危险废物和其他物质混合,不管有毒物质含量多少,整个混合物都可以被认定为有毒物质。”

  “垃圾倒到路上或田地里是很容易被发现的,但是如果采用渗坑暗井去填埋的话,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就是逃避监管,因此立法目的也在于此。”王丽解释。

  王丽表示,定罪上,受污染的土壤有多少吨其实不是重点。2016年两高关于污染环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上这是行为犯而不是数量犯,换句话说,只要采取挖暗坑等隐蔽方式排放有毒污染物,不问数量,一律涉罪,但是数量可以在量刑时考虑。”

  对于辩方提出的“厂区内排污没有污染到厂外公共环境”的观点,王丽表示,土地是国家资源,即使是对自家厂区的土地造成污染,也一样是污染了国家的土地资源。另外,采取这种粗犷填埋的方式处理,不能排除有毒物质会渗透到厂区外甚至污染到地下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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