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3 18:07 原文链接: 福建:坚决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

  日前,福建印发关于坚决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2019年7月1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我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随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因担心被问责,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等敷衍应对做法,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现就坚决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既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体检”,更是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体检”,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力配合支持督察工作。要按照督察整改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定可行的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二、准确把握标准,实施分类整改

  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要注意准确把握标准,实施分类整改。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采石采砂采矿、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的,要根据实际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

  (一)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三、严肃工作纪律,注重舆情引导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督察安排和要求,积极主动接受、全面深入配合,决不允许通过“发通知、打招呼”等临时性关停方式应付生态环保督察,决不允许借生态环保督察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二)禁止层层加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各地要为基层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压缩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为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不得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推进督察整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舆情引导。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做好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主流媒体要主动发声、引导舆情;对恶意造谣、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五)加强查处问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已明确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各地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加大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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