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3 11:34 原文链接: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6〕247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经2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财政资金(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预算管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据实编制。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应按要求的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不得随意降低间接费用计提比例。

第八条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协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与协作单位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课题预算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中明确,协作单位间接费用占项目总间接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协作单位合作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课题预算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上报前需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审核。

第九条 学校作为协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中与承担单位商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计财处根据科发院审核确定的间接费用的比例或金额提取至间接费用专门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优先补偿学校公共成本。计提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后,方可安排绩效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其中:

(一)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包括管理费、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占用费、水电气暖等消耗费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学校按课题留校经费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并收取应由间接费用支付的水、电、气、暖费。

(二)绩效支出:用于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理论可发放的项目绩效支出为预算批复间接费用扣除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后的经费。项目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的,绩效支出发放金额不得超过该绩效支出预算。

绩效支出发放范围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项目绩效考核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制定考核指标,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填写项目组成员绩效考核表,考核表经项目组成员签字后,报学院审批。

绩效支出提取和发放以项目为单元,科研经费一次性到账或按年度到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在执行期限内最后一个年度一次性或按年度提出绩效支出提取和发放申请。

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时,需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学院审批后的项目组成员绩效考核表和绩效支出发放方案等资料,学校科发院、计财处根据学院审批的绩效支出发放方案予以核定和发放。

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的发放额度不超过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8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凡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如果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足或分摊不足,原则上优先补助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计提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后,视具体情况发放绩效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发院负责审核、确认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与金额以及绩效支出的发放申请与发放方案的合理性;计财处负责间接费用与绩效支出的核算、提取及支出。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和课题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课题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并协助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间接费用,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绩效考核材料,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内,若项目组成员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况,相关人员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停止整个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发放,已经发放的绩效支出予以追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发院和计财处负责解释。原《华中农业大学科研绩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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