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04 13:24 原文链接: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4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院(系)应在主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合理配备院(系)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其中,单价在800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200元以上(含)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为低值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实行院(系、所、中心、部)、实验室二级管理。其中,5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的由院(系、所、中心、部)管理,500元以下由实验室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 新购置的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院(系)级管理人员配合领用人填写“北京大学固定资产信息卡”,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上网录入建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确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新购置的5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建立档案的程序为:领用人填写“北京大学低值仪器卡片”;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录入“北京大学低值仪器卡片”信息并进行管理。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应在原仪器(帐)上增值。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院(系)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对院(系)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六条

  校内院、系、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借方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借出校外。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与仪器设备所在院(系)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在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如系临时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损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上交

  第二十二条

  院(系)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需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应由双方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调拨手续。批量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要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办理补交税款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内、外仪器设备有价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有价调拨的收入将视原设备的经费来源,按比例返回原单位作为设备费,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由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上交表》并上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组织校内外调剂。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及已调离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被聘为本单位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院(系)主管院长领导下,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三十三条 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三十四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批准。大型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或主管校长酌情审批。低值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由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先到北京大学环境保护办公室及辐射防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得残值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返回仪器设备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帐、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在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的仪器设备回收库对校内开放,对于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登记后可进库选用,并按使用价值适当收取费用。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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