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1 16:13 原文链接: 新疆治理“白色污染”有法可依

  眼下正值新疆春耕时节,农田地膜销售也进入新一轮高峰期。而从今年5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农田“白色污染”将有法可依。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在新疆生产、使用、销售的农田地膜,必须是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产品的其他指标、参数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田地面覆盖薄膜。《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规定地膜标准,禁止使用超薄地膜

  废旧地膜清理不彻底、年复一年地积累在农田土壤中,将会严重污染农田土壤。“白色污染”不可小觑。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调查结果显示,在新疆,平均每亩农田残留地膜量已达到16.88公斤,是我国平均水平的4倍~5倍。

  据了解,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指出,就自治区各地使用农田地膜的现状来看,农田地膜标准关系到废旧农田地膜的回收率,建议制定自治区农田地膜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为此,《条例》对农田地膜地方标准做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了农田地膜是指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产品的其他指标、参数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田地面覆盖薄膜,并禁止使用超薄地膜。

  “这样有利于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掌握尺度、严格把关,避免不达标的农田地膜在市场流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说。

  《条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田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但依法签订合同,生产、销往本行政区域之外的农田地膜除外。对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立法处处长刘锦森说,这次明确提出在销售环节也要使用此标准,就是为防止地膜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地膜,从源头上遏制不符合标准地膜在市场流通。

  刘锦森表示,考虑到《条例》对生产、销往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农田地膜没有做出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条例》就很难执行。因此,企业如果依法签订合同,生产、销往本行政区域之外的农田地膜可以除外。

  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废旧地膜回收管理

  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指出,及时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能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在审议中还有委员提出,只有管理好市场,管住农田地膜的使用,才能确保及时回收废旧农田地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农田地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废旧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田地膜的使用、新产品的研发、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给予扶持。同时,应当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鼓励销售企业和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销售和使用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并逐步推广。

  “但是,在现实农田耕作中,回收废旧地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农民通常会选择购买便宜的地膜,不管地膜的厚度和回收的难度。农田废旧地膜回收管理难度大。”刘锦森说,回收废旧地膜不是个别部门、农田地膜使用者的责任,应将它转变成为一种全社会的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监督。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地膜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及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科技、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利、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田地膜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刘锦森介绍,此《条例》出台,涉及单位较多,这也是明确治理“白色污染”要用全社会的力量,缓解新疆“白色污染”蔓延已刻不容缓。

  建立激励机制,扶持废旧地膜回收企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供销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

  据了解,自2012年以来,新疆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提高新疆废旧地膜回收、再利用能力。目前新疆已实现项目区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率80%、资源化利用率85%以上。

  刘锦森介绍,根据委员们的建议,《条例》明确规定,农田地膜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都有回收废旧地膜的责任。有委员在审议时建议增加对废旧地膜回收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从而增强群众及加工企业对废旧地膜回收的积极性,达到对土地污染防治的促进作用。这是在管理力度上进行了加大,确保农田地膜百分之百回收。

  《条例》还明确要求回收企业要与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并定期公布废旧农田地膜回收标准、价格、回收量及以旧换新方案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还对废旧农田地膜回收数量、交送地点、回收的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也做出了规定。

  “做出上述规定明确、具体,符合新疆各地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说。

  《条例》还专门做出规定,生产、销售农田地膜的企业或者回收企业,开展农田地膜以及废旧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同等条件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开展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的企业安排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新疆,由农业厅扶持的废旧地膜回收企业有66家,遍布全区62个县(市)。记者从农业厅了解到,“十三五”期间,将在新疆每一个县扶持一家废旧地膜回收企业。

  责任划分明确,处罚力度加大

  加大回收农田地膜的管理力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农田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标准,而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田地膜的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田地膜进行查封、扣押。

  “其实,我们在调研时发现,有些企业年初承诺生产加工100吨农用地膜,政府给予的相关财政资金到位后,发现企业只生产50吨农用地膜,其他资金挪作他用。对这类现象,一经检查发现将予以严厉处罚。《条例》规定,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补贴等财政资金或者挪作他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刘锦森说。

  据了解,《条例》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田地膜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都明确了处罚标准,对未履行回收责任的企业也将处以罚款。同时还细化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疏于管理的部门将追究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理举报的部门也不再是笼统地规定为有关部门,而是详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条例》还规定,对已核实的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视情况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在明确相关责任外,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进行一系列鼓励措施。《条例》除鼓励企业开展农田地膜以及废旧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使用之外,同时也将对这样的企业给予用地、用电、用水、用气、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回收企业生产的产品。

  “无污染、可降解的农田地膜成本较高,因此《条例》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仅是规定了倡导性的条款,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刘锦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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