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17 16:47 原文链接: 再议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法律适用

  近日,笔者拜读了《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以下简称《分析》)一文,获益匪浅,对作者也甚为表示感谢。

   除文中提及的部分观点和作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之外,其他笔者和作者之间还是存在共鸣的。在此进行我的论点阐述,敬请各位同行斧正。

   一、漫漫禁铝路,不仅仅因为“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

   在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低年龄组和高食物消费量人群膳食铝摄入量均已超过PTWI注。面粉及面制品是我国膳食铝的主要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地区居民,由于面食消费量高,有60%居民的铝摄入量超过PTWI。相比之下,我国膳食铝摄入量高于其他国家。显示我国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量,以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所以“禁铝”,首先是因为我国有大量人群的铝摄入量超过PTWI。而“删除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发酵面制品的使用规定”却是“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和“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两者一起考量所产生的结果。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待GB2760-2014发布,就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俗称“禁铝令”)。《分析》所述“这说明是由于工艺中没有添加的必要,不是因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这一说法我认为欠妥。

   二、污染物,删除不等于否认

   《分析》认为铝不能定性为污染物质,事实上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中就明确:“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具体到铝这种物质,《问答》中明确说明:“《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执行。”

   因为铝是人体非必需的微量元素,但它却是地壳中最多的金属元素,这决定了食品中的铝必然作为污染物存在。GB2762删除铝的限量,并不是否认铝是一种污染物,而是因为大多数天然食品中的铝含量并不高,吃进去的铝主要还是来自含铝食品添加剂,故而无需GB2762在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

   所以,尽管GB2762中删除了关于铝限量规定,但铝仍然是一种污染物质,食品经营者仍有责任应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在食品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分析》中认为“所以铝不能定性为污染物质”这一说法我也

   认为欠妥。但因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的大部分铝是人为添加的,不符合GB2762对于污染物“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的定义,所以《分析》中认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适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是恰当的。

   三、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理解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在《解释》第一条中列举了四种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五种兜底条款不作讨论),

   关于这条条款,本人的理解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四种情形。而超范围使用(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恰恰是在上述情形之外的。在《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举的物质中,并没有包含食品添加剂,而食品添加剂作为一种允计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当然更不可能是《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而对滥用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我们认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仅指《解释》第一条中列举的四种情形,那么《解释》第八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四、量变与质变

   在哲学上, “量变引起质变”是一个基本观点,在执法过程中,数量往往决定了是适用“行”还是适用“刑”,在毒理学上,我们则称为“剂量决定毒性”。 因此本人认为《解释》第八条规定所称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需要明确剂量作为支撑的。然而,我们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太多了,它们的毒理学性质又各不相同,两高无法在《解释》中对数量进行明确,是以有了《解释》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综上,本人认为: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同意《分析》一文所述,即一般情形适用行政处罚,货值数量较大时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当含铝量特别大时,则应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尽管目前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未确定,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但这个界限应当客观存在的。

相关文章

从农场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更多的微塑料进入你的食物中

一项新的研究发现,在全球范围内,微型和纳米塑料以及塑料添加剂广泛存在于我们的食品供应中。虽然我们了解它们是如何到达那里的,但我们对它们对人类健康、食品安全和安全的影响了解不多。平均每人每年丢弃约77磅......

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4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日前对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丝氨酸蛋白酶、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乳酸钙和三赞胶,以及4种新食品原料:桃胶、油莎豆、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吡咯并喹啉醌二钠......

这18项食品相关国家标准将修改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爱德万甜》等1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

“三新食品”新食品添加剂解读

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一)乳糖酶黑曲霉(Aspergillusniger)来源的乳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

食品的“零添加”致富经又能收割一波年轻人

食品中的“海克斯科技”不只是短视频博主们的流量密码。逛完超市之后,周缘发现,线下调味品的陈列和营销也紧跟“潮流”。在某大型超市的酱油货架,视线所及的最佳位置上,摆满了周缘过去没怎么见过的各品牌头部产品......

钟薛高雪糕高温不化,“雪糕刺客”引添加剂焦虑

近日,一位网友发文称,钟薛高旗下一款海盐口味的雪糕在31℃的室温下放置近1小时后,仍然没有完全融化,该事件连续两天登上热搜榜。这款不化的雪糕一直在引发网友推测,到底是防腐剂还是凝固剂?图来自微博钟薛高......

欧盟评估L胱氨酸作为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20年2月28日,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应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FEEDAP)研究小组就一种L-胱氨酸(L-Cystine)作为所有动物品种的饲料和饮用水的营养添加......

欧盟评估异亮氨酸作为所有动物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20年2月18日,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应欧盟委员会的要求,欧盟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FEEDAP)研究小组就谷氨酸棒杆菌KCCM80189发酵产生的异亮氨酸(L-Isoleucine......

欧盟食安局评估木质磺酸盐作为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20年2月12日,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应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FEEDAP)研究小组就木质磺酸盐(lignosulphonate)作为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表科......

日本发布《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的部分修改单

2020年1月1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相关省令》及《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的部分修改单,主要内容如下:1.添加剂相关:(1)新增二碳酸二甲酯为指定添加剂;(2)设定了二碳酸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