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9 09:44 原文链接: 主席令:业主可以直接指定中标人!低价中标时代终结

  刚刚,央视新闻发布了以下内容:

  国家主席习近平27日签署了第八十三号、八十四号、八十五号和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六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条文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草案删去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现行条例修改草案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
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
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
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
标人的理由。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以,从明天开始,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以后做项目,客户关系又回到了第一位,那些想低价冲标,不做工作直接来投标的,中标会越来越艰难。

  在IT系统集成这类公司中,有一些公司是基本上没有销售,不做用户关系的,他们因为有较好的资质,所以遇到有政府项目挂网了,就去报名投标。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就等着背后操作项目的公司来招安,谈得笼,就拿走几十万的招安费,谈不笼的,就直接冲标。

  这种公司一年投十几个项目,不小心中几个就够养活公司,不中的,拿些陪标费,整点零花钱。

  只不过,这些公司从明天开始,日子不会那么好过了!

  以下是《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请大家转发保存: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草案删去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现行法律修改草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
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
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
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
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
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
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
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
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
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
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
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
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
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
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
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
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
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
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
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
中载明。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
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
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
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
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
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
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
求。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
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 节能环保
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
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
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
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
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
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
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本的除外。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
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
求的招标项目。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
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本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
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
求的招标项目。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
中标人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
书面合同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
副本。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
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
标人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
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
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
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
标人的理由。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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