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7-14 07:46 原文链接: 新疆立法保护巴里坤湿地重罚非法开发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湿地

  今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湿地范围内,在湿地禁猎区(期)、禁采区(期)从事捕猎、采挖等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审议批准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位于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内的巴里坤湖湿地面积为16.8万亩,巴里坤湖至石人子乡一带湿地面积为86.45万亩,是巴里坤的重要草场。湿地内及周边地区生活着6万多居民,饲养着50多万头(只)牲畜;依靠湿地生存和繁衍的还有蓑羽鹤、翘鼻麻鸭等200多种野生动植物。然而,常年的超载放牧使湿地逐渐沙化,植被覆盖率降低,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由于干旱少雨,过度、不合理用水,巴里坤湖水域面积锐减,加之对周边土地无度垦植,耕地面积大幅增加,湿地面积缩小。湿地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已对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成严重威胁,急需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与恢复。

  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立法的宗旨、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社会团体的责任、舆论监督和奖励机制等。

  条例规定,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统一标明界区、设立界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积极争取湿地保护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对湿地进行恢复。禁止在湿地内、湿地周边及可能对湿地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区域从事私采滥挖活动。县政府根据湿地状况,公告湿地禁牧区(期)、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

  条例对湿地的开发和利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治县实行征占用湿地审核审批制度,征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进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湿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要具有可行的占用湿地保护方案,并向湿地主管部门缴纳湿地补偿金,由县湿地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者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向湿地主管部门缴纳湿地恢复保证金,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湿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提出继续使用的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临时占用湿地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4年。

  条例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项目准入关,实行湿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禁止向湿地排放未达标工业、生活废水,禁止在湿地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非法向湿地引进外来野生物种。在湿地从事生产活动,放牧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牲畜转场日期按时将牲畜转入季节性草场,禁止超载、超时放牧。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湿地内、湿地周边及可能对湿地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区域从事下列行为:擅自取土、采砂、挖沟、筑坝;擅自在湿地凿井或借更新机电井之机增加井深,加大提水量、拦截湿地水流;采用炸、毒、电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擅自开垦湿地;在鸟类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及破坏鸟类生存繁衍活动;向湿地内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质、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其他损毁湿地的行为。

  对于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湿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条例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在湿地擅自取土、采砂、挖沟、筑坝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凿井,拦截湿地水流的,视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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