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15 09:50 原文链接: 两部门发文鼓励港澳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科技部、财政部14日发布《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出台这一规定是为在新时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发挥各自的科技优势、加强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区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爱国爱港爱澳科学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

  根据规定,港澳特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港澳机构可联合内地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项目,并根据港澳特区科研活动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项目经费需求。

  根据规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本规定和港澳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港澳机构申报、承担项目的具体要求事项做出专门规定,并积极邀请港澳科学家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通知详情如下: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8〕4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在新时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发挥各自的科技优势、加强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区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爱国爱港爱澳科学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18年2月9日

  附件:

  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科技创新发展,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就港澳特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相关事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港澳特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港澳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

  第三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助港澳机构的科研活动,一般应当公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提出资助方式及鼓励港澳机构参与申报的领域和方向。

  第四条 港澳机构可联合内地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项目,并根据港澳特区科研活动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项目经费需求。

  港澳特区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机构,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港澳机构申报项目应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的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参加内地组织的项目评审,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助。

  第六条 经评审立项的港澳机构牵头申报的项目,应当由内地项目管理机构与港澳机构签订承担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经费资助额度和支出内容等,根据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由内地单位牵头、港澳机构参与的项目,内地单位也应与港澳机构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七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助港澳机构的项目经费,相关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其中,由港澳机构与内地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可分别支付至港澳机构和内地单位。

  第八条 港澳机构牵头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相关服务等工作,可由内地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区的机构实施。委托实施的,应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到位。

  第九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与港澳特区的科技计划可通过联合资助项目等方式,支持内地与港澳机构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资助与共同管理项目的具体方式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本规定和港澳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港澳机构申报、承担项目的具体要求事项做出专门规定,并积极邀请港澳科学家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项目管理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原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限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内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现按本规定拓展至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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