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4 12:04 原文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再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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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中国人大网 摄影/周誉东

  徐辉在汇报中介绍了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有关防治原则的规定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二是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三是国家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四是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二是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四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三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四是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于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城乡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极,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其他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五是产生生活垃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建议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并增加规定:一是国家鼓励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等事项。三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四是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五是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于税收优惠。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生产淘汰的设备、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二是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三是将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四是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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