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3 10:08 原文链接: 重组DNA蛋白制品的检定

  应根据制品特性确定制品检定中需要进行的特性分析检测项目。建立或验证制品生产过程的有效性或可接受性的特性分析检测项目可不纳入常规质量控制中,但应对某一特定质量属性是否放入常规放行标准予以说明。

  应根据一定数量的连续批次分析数据确定的批内和批间一致性分析数据,综合临床和非临床研究,以及稳定性评价数据建立制品的质量标准,包括各种分析方法及具体数值限度、可接受标准范围,以保证原液、成品或原材料在其生产的各阶段符合其预期的质量要求。可接受标准的范围确定应该考虑到所使用的分析方法的灵敏度。常规放行质量控制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 鉴别

  鉴别试验应高度特异,并应基于分子结构和(或)其他特有的专属性进行分析(如肽图、抗独特型免疫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根据制品特性,选择理化、生物和(或)免疫化学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鉴别试验。

  2 纯度和杂质

  应采用类似正交组合的方法来评估制品纯度/杂质,并为制品相关的变异体建立单独和(或)总体的可接受标准。质量控制中包括的工艺相关杂质的质量控制(如蛋白A、宿主细胞蛋白质、DNA、其他潜在的培养或纯化残留物等)通常在原液阶段进行。如经充分验证证明生产工艺对工艺相关杂质的去除已达到高水平时,工艺相关杂质的质量控制可在恰当工艺步骤的中间产物进行,可不列入常规放行检定中。

  3 效价

  效价测定是以制品生物学特性相关属性为基础的生物学活性定量分析,原则上效价测定方法应尽可能反映或模拟其作用机制。比活性(每毫克制品具有的生物学活性单位)对证明制品的一致性具有重要的价值。

  应采用适宜的国家或国际标准品或参考品对每批原液和成品进行效价测定。尚未建立国际标准品/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的,应采用经批准的内控参比品。标准品和参考品的建立或制备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

  4 含量

  采用适宜方法和参考品作为对照,测定原液和成品的含量。

  5 安全性试验

  应根据相关制品的各论视情况而定。检测应至少包括无菌、细菌内毒素、异常毒性检查等。

  6 其他检测项目

  应根据相关制品的特性而定。检测应包括外观(例如性状、颜色)、可见异物及不溶性微粒检查,溶解度、pH值、渗透压摩尔浓度、装量、稳定剂和水分测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