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9-14 13:10 原文链接: 军事医学院实验室对“针刺事件”做出检测结果

  9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专家组、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通报了乌鲁木齐“针刺事件”送检样本检测结果、就诊人员复(会)诊情况及司法介入情况。

 

  “针刺事件”起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办5日召开发布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专家组通报了乌鲁木齐处理“针扎”无辜群众案件的相关情况。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吾提库尔·阿不都热合曼介绍,近日乌鲁木齐部分公共场所连续发生群众被不明针状物刺伤的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批准逮捕4人,起诉3案4人。

  吾提库尔·阿不都热合曼介绍了3起案情:8月29日,穆胡塔尔江·土尔地和艾曼尼沙·古丽两名犯罪嫌疑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注射器威胁出租车司机,抢得现金710元。至9月1日,二人归案;8月2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伊力盘·伊力哈木在一名女受害人买水果时用大头针扎其臀部,警方仅用4小时就将其抓获;8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市头宫二巷抓捕犯罪嫌疑人艾克拜尔·伊明时,艾手持针管拒捕,并刺伤民警,随后被抓获。

  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专家组专家、研究员钱军介绍,由6名军事医学科学院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通过对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两家医院接诊的217例既往针扎病例分析,以及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初筛的22例自述被针刺、且有明显体征者的针刺部位做观测,初步判断,上述“针扎”案例中,排除使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炭疽等烈性病原微生物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有关样本正送往北京做进一步检测。

 

  因针刺事件引起的药品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新疆特殊药品监督管理,达到将此类药品的流向监控到一针一片的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于近日制定施行了《新疆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新疆将在特药监控网现有的基础上,将监控信息网络延伸到全疆各级医疗机构、科研和教学等相关单位,通过特药监控信息系统定期查询特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生产、进货、销售、流向等数据,实现全程监控。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卫东介绍,新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特殊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检查中若发现定点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监控网、连续3次未在业务发生当天或者1年内累计5次以上未将特殊药品的产、购、存、销等数据上传特殊药品监控网,或上传数据不准确、不完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经营资格。

 

  针刺事件检测结果通报

  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疾控和生物安全办公室主任钱军介绍,经军事医学科学院(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中心实验室对前一段时间发生的针刺事件送检样本的分析检测,未发现人工放射性物质和有毒化学物质,未检测出炭疽杆菌、鼠疫菌、土拉热菌、布鲁氏菌、鼻疽菌、类鼻疽菌和肉毒毒素,亦未检测出艾滋病病毒。

  钱军说,部分就诊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建议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与服务工作。

  在自治区卫生厅的统一组织下,军地联合专家组还对前期“针刺事件”就诊人员的就诊信息资料进行了全面分析,并随访了138人,复(会)诊110人,均未发现针刺部位有明显病损,亦未发现其他严重并发症。

 

  “针刺事件”的司法介入

  发布会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文贤还就“针刺事件”的司法介入情况作了通报:

  一、从已接诊、治疗、检测的病例看,针刺行为虽未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明显伤害后果,但已对被害人本人及家庭、社会造成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极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二、公安机关已协同武装警察部队,加大社会面控制,加强在人员密集、复杂敏感区域和公共场所巡逻、检查、抓捕力度,切实强化防范、打击措施,全力以赴快侦快破针刺伤害群众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

  王文贤表示,公安机关完全有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维护社会稳定。希望市民保持警惕,对正在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跑的,立即依法扭送公安机关或报警,并积极提供证据、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对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人员,将给予奖励。同时,也希望市民注意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严防敌对势力实施各类破坏活动。

  此外,公安机关正告:实施针刺伤害群众等犯罪活动的人,应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对于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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