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7 12:04 原文链接: 四部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药企采暖季错峰生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医药企业2017-2018年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任务,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进,保障药品有效供应。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医药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方案,部署落实错峰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指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原料药生产企业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原料药生产品种、产能产量等情况,建立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和品种清单。

  通知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医药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医药企业2017-2018年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函[2017]60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部署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如期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医药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任务,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进,保障药品有效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

  当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推进错峰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工作任务

  (一)各地要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医药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工作方案,部署落实错峰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地错峰生产工作方案请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指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原料药生产企业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原料药生产品种、产能产量等情况,建立采暖季错峰生产企业和品种清单。相关信息材料及时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尚未成立会商联动机制的省市,报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医药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结合原料药生产工艺和技术特点,制定原料药采暖季错峰生产具体措施,明确停产品种、停产时限、停产方式等内容,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停产。

  三、切实做好药品持续稳定供应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临床用药需求等情况,综合考虑短缺药品监测结果、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急(抢)救药品以及其他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方面因素,对按规定原则上应实施错峰生产的原料药品种,提出供应保障的建议。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供应保障建议和本辖区原料药生产现状,提出由于民生需求确需生产的原料药品种,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在采暖季继续生产。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医药工业运行监测,协调解决错峰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秋冬季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医药企业错峰生产的督导检查,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工作任务。严格要求采暖季继续生产的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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