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2 16:19 原文链接: 谈谈药品新用途ZL问题

  当下,全国上下正齐心协力共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的ZL药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除药品ZL权人以外,其他人是否还可以就药品的新用途申请ZL?药品新用途ZL要获得授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获得授权后,药品新用途ZL怎样才能得到实施?

76.jpg

图片来源于网络

  能否申请药品新用途ZL?合法合规!

  由于药品的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对其ZL保护一直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药品ZL制度的设计需要兼顾药企和公众、实现二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根据我国ZL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均可以向国务院ZL行政部门提出发明ZL申请。ZL根据权利要求的类型分为产品发明ZL和方法发明ZL,其中用途发明ZL属于方法发明ZL的一种。

  各国ZL法普遍规定,如果已经有企业或个人获得了一种药品的产品ZL权,他人又发现这种药品可用于未知的其他医药用途,则依法可以申请这种新用途的发明ZL,这种ZL申请合法合规。在制药领域,药品的新用途往往被称为“第二制药用途”,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ZL制度,都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第二制药用途”授予发明ZL权。

  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针对已有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剂型、给药方式、生产工艺、新的用途等方面持续开展研发和创新,并可以针对其完成的创新成果申请ZL,这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的ZL法也都有类似的制度设计,为在已有ZL药品上开发的新用途提供ZL保护,因此不存在“恶意抢注”之说。

  “老药新用”,在现有药品上发现新的适应病症,找到新的医疗用途,是对医疗事业的有力促进,也是病患的一个福音。实际上,改变药物用途常常会给药企和研发人员带来惊喜,医药史上不乏类似的经典故事。譬如,常见的解热镇痛药阿司匹林,被发现还可用于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

  能否获权?需满足“三性”等要求

  如果就药品的新用途提交了ZL申请,也只是走出了寻求ZL保护的第一步,这个申请能否最终获得授权,还必须经过严格的ZL审查才能知晓。

  ZL申请不等于ZL授权,ZL申请是创新主体的自主行为,只有通过ZL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查,满足“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要求才能获得授权。事实上,在大量的ZL申请中,最后只有一部分ZL申请能获得授权。药品新用途ZL申请也不例外。

  我国ZL法规定,发明ZL申请要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一系列的法律审批手续,如无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发明ZL权。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不仅要审查其技术方案是否得到清楚完整说明,还需要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三性”要求。对于医药领域ZL申请而言,如果其申请文件缺少充分详实的实验数据,或者其新的医药用途不具备创造性,那么这个新申请也会因为不具备授权条件而得不到授权。

  如何实施?可相互授权交叉许可

  申请ZL的目的在于实施。如果申请人获得了药品新用途的ZL权,但是由于药品的产品ZL权在他人手中,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各ZL权人之间难免需要进行交叉许可、相互授权。

  药品用途ZL一般总是依存于对应的药品产品ZL,这类似于“基本ZL”及其“改进ZL”的从属模式。也即,对应的药品产品ZL为“基本ZL”,而药品用途ZL则是“从属ZL”,需要依存于相应的“基本ZL”。

  获得药品用途ZL权,并不意味着新用途的ZL权人就可以自由实施其用途ZL权。实际上,药品用途ZL只是这种药品在其申请的新的适应症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而已。

  获得药品用途ZL权的权利人在实施药品用途ZL权的时候,总是会同时涉及到对应的药品产品ZL权,因此需要得到对应的药品产品ZL权人的实施许可;而对应的药品产品ZL权人在实施该产品的新的用途时,同样需要得到新用途权利人的许可。两者之间常常形成彼此交互授权的“ZL交叉许可”关系。

  若发现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特殊疗效的ZL药,无疑是巨大的福音。但如果这种药品的生产和使用存在ZL壁垒,则一方面可以通过与ZL权人接洽谈判,寻求其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或者低成本获得许可来生产使用这些ZL药品;另一方面,ZL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建议和需要,依法对该药品ZL实施强制许可,以及时有效应对疫情。当然,实施强制许可并不等于免费使用,同样需要向ZL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而且实施强制许可也需要有相应的触发条件,一般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等目的,方可实施。

  ZL强制许可是一个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此项制度,这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认可的一种措施。实践中,国际上对药品ZL进行强制许可也有先例可循。例如,2006年,为应对艾滋病疫情,泰国政府对抗HIV病毒药物依非韦伦实施了ZL强制许可;再如,印度政府也曾对治疗肾癌和肝癌药物实施ZL强制许可,以此换取药品价格的大幅下降,应对了公共健康危机。

  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对于ZL强制许可持审慎态度,截至目前尚无具体实施案例。但也始终认为,无论是交叉许可还是强制许可,在重大疫情面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都是第一位的,需要政府部门、ZL权人、创新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等各方面携手合作、共同应对,才能更好地战胜疫情。

  总之,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团结与互助,需要科技与创新,期待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同努力,加快疫情防控方面的科研攻关,加强有效药品和疫苗的筛选与研发,积极开放共享相关研究数据和病例资料,共同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相关文章

注意|国家药监局正式发文注销这些药品证书

药品注册证书是药品合法上市销售的必备证明文件。它是在药品通过严格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审查,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后,由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持有有效的注册证书意味着药品生产厂商有权在规定范围内生产和销售该药......

195项3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3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2024年3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序号产品名称备案号备案日期状态1咬骨钳 国械备20191047号20......

公开征求《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公开征求《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管理,指导血液制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数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灵莲花颗粒等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4年第35号)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灵莲花颗粒、丹栀逍遥胶囊、秋水健脾散、胃舒宁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

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新增这两人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增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4〕135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及新制印章......

国家药监局通报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

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

谱尼测试:公司可以检测药品中红曲成分

谱尼测试(300887)4月2日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是可以检测药品中红曲成分的。另外,公司根据GB5009.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桔青霉素的测定,对含红曲类制品中桔青霉素进行日常测试。同时也根据......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3088种医保药品信息从哪里查

“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可以上哪儿买?”“报销有何调整?”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开通目录查询和药品配备机构查询功能半年多来,一些参保人对哪些新药纳入2023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具体报销细则等情况还不是很了解......

国家卫健委:我国将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

 国家卫健委19日就“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护佑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司长傅卫在会上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求,要扩大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慢性......

国家卫健委:全链条保障短缺药品稳定供应探索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近阶段,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单位以保供稳价为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强化政策协同和部门联动,不断提升短缺药品分类分级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群众用药需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