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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检院入选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共同公布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功入选。 根据名录中规定的复检项目,安徽省质检院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营养成分、相应的质量指标、致病微生物等9大类项目开展复检工作。此前,该院成功入选安徽省食药局系统外检测机构入库项目,产品覆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31类国抽产品和24类省抽产品,为全部入选机构中唯一检验检测能力全覆盖的机构。 据悉,该院自2014年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开展食品检测工作以来,组建并培养了一支以博士、高级职称人员为骨干,以硕士、中级职称人员为支撑,各类技术人员为基础的专业化食品检测人才队伍。依据国家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各类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项目检测,并已先后为多家政府职能部门提......阅读全文

安徽省质检院入选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共同公布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成功入选。  根据名录中规定的复检项目,安徽省质检院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其

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卫生计生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及变更部分食品复检机构信息的公告(2016年第3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共同公布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附件1)

甘肃省疾控中心被列入“国家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11月14日,甘肃省疾控中心发布消息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农业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及变更部分食品复检机构信息的公告》,公布了食品复检机构56家,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名列其中,该中心理化实验室在重金属和生物毒

国家认监委等三部委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近日共同向社会公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共104家,由相关部门推荐、经有关权威专家按照复检机构相关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并经三部委共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食品安全法修订:可随机选择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随机选择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原修订草案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有些代表、地方和协会提出,应当允许自主选择复检机构,不应限定为就近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公布《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

  为了确保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严把质量安全关,根据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关于综合利用社会的检测资源,开展乳品中含“三聚氰胺”检测的决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署,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紧急在全国范围内对实验室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食品检测机构能否

质检总局公布三聚氰胺检测机构名录

     新华网北京10月2日电(记者 徐博、吴琼)记者2日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质检总局2日公布了包括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等在内的300余家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的食品检测机构。     质检总局表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紧急

农业部公布第七批种子质检机构名录

  近日,农业部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了“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第七批)名单”,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部考核,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等6个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

云南省质检院获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资质

  最近,记者从云南省质检院获悉,该院已被批准为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至此,该院成为全国同时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定点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之一。  2010年以来,云南省质检院在顺利完成“国家热带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验收,先后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检测资质授权”、“云南

质检总局公布获进出口检验鉴定许可的机构名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公告》(2011年第17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中国检验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