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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第三批餐饮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1年6月3日和6月14日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共计139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上报情况,现公布第三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三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包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云南、甘肃等8个省(区)共计30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附录1: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三批) 省份 序号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称 内蒙古 自治区 1 巴彦淖尔市药品检验所 2 呼伦贝尔市药品检验所 吉林省 3 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黑龙江省 4 大庆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5 牡丹江......阅读全文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发布(全文)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全文如下: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

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第三批餐饮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1年6月3日和6月14日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共计139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上报情况,现公布第三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

204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取得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资质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局的部署,

国家药监局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关于《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食药监食函[201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食品检验技术

10家检验机构被推荐为香港中成药注册检测服务机构

  总局办公厅关于将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10家药品检验机构推荐为香港中成药注册检测服务机构的通知  食药监办外函〔2016〕739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香港实施中成药注册制度,自2002年至2009年,

上海实施餐饮服务监管记分制

  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正式实行记分管理。从事餐饮行业将和机动车道路行驶一样,如有违法违规情况将被记分,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将被强制“回炉”学习。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阎祖强表示,记分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依附于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作为判定违法行为情节

第三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

  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我部认真复核和测试,现公布第三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如下:   一、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

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卫生计生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及变更部分食品复检机构信息的公告(2016年第3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共同公布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附件1)

青海简化疫情期间审批程序 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简化程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资质认定工作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对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相关资质认定业务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形式审查、自我声明等方式,通过网上申报办理资质认定;发挥“互联网+”作用,实现“不见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