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总额5.2亿元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目前已实现全额履行。5.2亿元“罚单”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赔偿2.37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2.33亿元、刑事罚金0.5亿元,涉案者为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胜科水务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万立方、污泥4300余吨、危险废物54吨。
1 总额5.2亿元“史上最严罚单”履行完毕
11月27日,据《南京日报》报道,总额5.2亿元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已实现全额履行。
图片来源:南京日报
此前一天,南京长江江豚科教中心组织20余名学生开展了守护“微笑天使”行动。《南京日报》记者在活动上获悉,总额5.2亿元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目前已实现全额履行,南京长江江豚科教中心就是“最严罚单”的履行内容之一。
据了解,南京长江江豚科教中心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胜科国际水务中心内,由胜科中国、胜科国际水务中心、川蓓教育联合打造,于2020年10月24日开业,此前刚刚被评选为2023年度南京市优秀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这里提到的污染环境“最严罚单”,是指2019年宣判的“胜科水务污染环境案”。
2014年至2017年,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下称“胜科水务”)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万立方、污泥4300余吨、危险废物54吨。
同时,为了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该公司还人为篡改了在线监测仪器的相关数据。
经过鉴定,这些非法排放的废水、污泥、危险废物,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2.5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作为该公司总经理,明知下属实施上述污染环境行为,未加制止或及时采取措施,而选择默许纵容。该公司的部门经理、班长、主管等人员,也分别参与组织、实施偷排废水、污泥、危险废物等行为。
2019年5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胜科水务及1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等12人犯有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涉事污水处理公司被判处罚金5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负责处理污水的污水处理公司偷排污水,性质极其恶劣。案件的审判只有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方能达到惩罚和震慑的目标,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
2020年1月6日上午,南京市中级法院举行南京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十大优秀案件颁奖暨发布会,这一案件也入选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 污水处理公司净资产为负 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刑事判决之外,南京检察机关还对胜科水务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事污水处理公司赔偿4.7亿元环境修复费用。
这一要求,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至此,胜科水务总共收到了5.2亿元的“罚单”,其中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赔偿2.37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2.33亿元,以及刑事罚金0.5亿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这一数额也是国内开出的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
不过,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胜科水务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19年11月30日,胜科水务的净资产为-6.54万元。
也就是说,胜科水务净资产为负值,很难履行如此高额的赔偿。
鉴于胜科水务缺乏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的赔偿能力,而其控股股东——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胜科投资”)又表示愿意参与调解处理本案,以践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主体责任。
所以,为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效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法院根据胜科水务的申请,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
该案审判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伟表示,法院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引导胜科投资参与诉讼;采用综合、可持续的缓和处理方法,推动检察院与两公司进行磋商;组织专家学者、环保行政部门人员对项目公益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最终,调解协议五易其稿,并于2020年2月6日成功签署。
协议约定,胜科水务分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7亿元,胜科投资承担连带责任;两公司于2023年底前在长江江苏段完成投资额2.33亿元的替代性修复项目。
在0.5亿元罚金上缴后,经分期履行,2.37亿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全额进入法院专门账户,在生物多样性、植物种质资源等多个全国首创的南京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而2.33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则已投入用于提标改造胜科水务污水处理技术,实施增殖放流等项目。
如今,5.2亿全额履行,标志着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这起污染环境“史上最严罚单”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3 结语
本案中,为什么胜科水务会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二审法院曾经在判决书中作出过解释。
法院认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保持长江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战略意义。
胜科水务作为地处长江边上一个化工园区的污水处理企业,承载着防治长江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一切行为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但是,胜科水务并没有依法履行好职责,违反法律规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泥直接排入长江,威胁着长江生态环境安全和下游饮用水、渔业、工业用水安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正因为如此,所以这家公司才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
此外,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它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系统进行了修复。
大家知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后,通过科学方法恢复系统的物种、组成和功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在惩治、震慑环境污染犯罪,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升级改造,引导股东积极承担生态保护社会责任方面,均有重要示范意义。
参考文献:
1、5.2亿元!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在宁全额履行,南京日报,2023-11-27
2、5.2亿!国际巨头胜科水务长期偷排废水,被开出中国环保史上最大罚单!中国环境 2020-01-08
3、原审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浦钱东、李海珍、高铭阳、陈鹏、毛亮、金鑫、洪金伟、赵坚、谷章风、夏治、高音犯污染环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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