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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者......阅读全文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6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据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此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

  新华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朱立毅)质检总局日前召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立法听证会。这个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生产许可、生产者质量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这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有望在今年施行。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说,去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

安监总局公布《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公布《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全文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

台湾地区规定生产、加工与销售食品添加剂要登记资料

  台湾地区卫生部门15日表示,今年5月1起,食品添加剂制造、加工或输入商家要登记资料;10月1日起,食品添加剂销售商家,要登记后才可销售。  台湾食药署称,今年4月24日公告《食品添加剂业者应办理登记》,食品添加剂制造、输入业者要上网至食品业者登记平台登记,才可制造加工;食品添加剂销售业者则要登记

中国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前研究部署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并发布紧急通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通知强调,对涉嫌造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同时,对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资料图:20

我国食品添加剂相关管理规定

    ■2008年6月1日     由国家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强制性标准在原则、内容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

食品安全法明确对食品添加剂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尤其对食品添加剂的领域,特别提到了面粉的增白剂,认为应该慎重使用。对于面粉增白剂的担忧,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06年,国家粮食局在其网站上进行消费者调查,87%的被调查者不愿意接受添加化学增白剂的小麦粉。时至今日,消费者早已是骂声一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发布

  为规范总局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9月27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4日以总局1号令发布。   该规定共九章五十条,规定了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与发布、备案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