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pedia LOGO WIKI资讯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我部决定制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曾于2006年8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5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高 致病性病原微......阅读全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实验室建设

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

07年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拟奖目录公示公告

2007年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兴检奖”评审工作已经结束,共评审出拟奖项目202项,现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为公示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公告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科研管理处提出。    &

疫情跟踪:水环境中的新兴和潜在新兴病毒

  在微生物中,病毒最适合成为新兴的病原体,因为它们能够通过突变、基因重组和重配感染新宿主并适应新环境。肠病毒是最常见和最危险的水传播病原体之一,会导致偶发性疾病和流行疾病。与肠病毒有关的主要健康问题是胃肠道疾病,但它们也可能引起呼吸道症状、结膜炎、肝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和慢性疾病。非肠道病毒如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