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04 17:21 原文链接: 浙江温州霞王工业区废气废水污染严重

博沃嘉园3幢窗户外一些工厂长年排放刺鼻废气窗户都不敢开。

博沃嘉园与附近的厂房紧挨着

部分业主发给温都的联名信电子文本截图

  昨天,位于瓯海区梧田街道大堡底霞王村的博沃嘉园小区部分业主联名给本报写信,反映与小区仅隔五米的霞王工业区每天24小时不间断作业,产生严重的废气、噪声、废水污染。据称,近半年来,业主多次向瓯海区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至今未解决。

  书房窗外就是厂房

  每天都有不间断污染

  博沃嘉园2013年4月交付使用,共有400多套商品房,目前已入住100多户。记者在小区发现,1幢和3幢与西侧的霞王工业区离得最近,仅一墙之隔。

  昨天上午,记者站在1幢住户陈女士家的书房,从窗边往下望,西侧全是蓝灰色的屋顶,粗略估计有10多幢厂房,屋顶上有10多个烟囱,有的正在冒烟,散发出刺鼻气味。陈女士说,工厂一般会集中在几个时间段里排废气,住了半年多,窗户都不敢开。

  即便是隔着玻璃,在书房里仍能听到工厂作业发出的“轰隆”声,其间夹杂着“嘭”的击打声。“夜深人静的时候特别吵,再这样下去都要神经衰弱了。”陈女士说,环保部门曾对离小区最近的几家工厂做噪音检测,白天为64分贝,超出了规定的60分贝,夜晚的噪音也超出规定的50分贝。

  记者从瓯海区有关方面获悉,霞王工业区是当地一个村级工业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末,以鞋革、印刷、喷漆、模具、塑料等产业为主。这些工厂几乎都未经环评,厂房之间布满蜘蛛网式的电线,企业主主要是当地村民。一些企业主称,平时开工时间视订单而定,订单多,往往会连夜赶工。

  居民诉求相关部门都很重视

  可实质性问题至今还没解决

  博沃嘉园小区住户在信中说,他们自去年9月陆续入住以来,饱受噪音、废气污染之苦,前几天,有业主还拍到一家企业直接将废水排入温瑞塘河中。

  住户们为此经常向市长专线和环保举报热线投诉。住户王先生说,去年底,瓯海环保部门先后对距离小区最近、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罚款并发出停产通知书。2个月期限到后,企业主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环保部门又送达了催告书,但这些企业置若罔闻,与执法人员玩起“躲猫猫”,晚上偷偷开工。

  今年1月16日,瓯海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博沃嘉园小区业主投诉后,给梧田街道办事处发了一封函,要求查处该小区西边的临时厂房。函中称,该办派瓯海区梧白环境管理所现场勘查发现,这些加工厂主要生产标准件、鞋材、塑料和鞋底等,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且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厂房疑似违法建筑。为彻底消除这些加工厂对附近环境造成的污染,请街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这些临时厂房进行查处。

  今年3月10日,瓯海区环保局召集小区业主和部分企业主协商,希望这些企业在不影响居民休息的情况下生产,保证居民夜间正常休息,或者改变厂房用途消除废气和噪音影响,但这些企业依然我行我素。为此,该局向法院申请对部分企业强制执行。

  今年4月9日,瓯海区长彭立华来该工业区调研,要求当地有关部门重视群众诉求,以街道为牵头单位,分批分步推进整治,通过断水断电等多种手段对无证照、存在现行违章、高污染等企业予以先行整治取缔。

  小区一些业主说,尽管瓯海区领导及有关部门对治理污染很重视,但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期盼政府能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五一”后全面整治

  业主说:期待这次能动真格

  与博沃嘉园小区业主同样饱受污染侵害的,还有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校长温在权说,学校与霞王工业区仅一河之隔,企业在白天生产时会产生噪音,晚上经常焚烧工业废料。自去年以来,学校曾多次向瓯海城管以及环保部门反映。

  今年4月15日,学校与博沃嘉园小区业主联名向瓯海环保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强制执行的报告》。报告称,去年底该局曾对梧田新尧标准件加工厂(目前已迁出)、梧田奔达鞋材厂、瓯海林河塑料厂、梧田展旭鞋底加工厂、巨信鞋底加工厂等发出停产通知书及催告书。鉴于这些高污染企业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身心健康,且顶风违反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政策,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上报法院强制执行,尽早给业主一个满意结果。

  “霞王工业区的污染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知道情况比较复杂。”住户王先生说,4月下旬,瓯海区环保局曾召集小区业主开会,称区里决定“五一”节后进行全面整治,期盼这一次能够动真格、真正解决问题。

  律师告诉你

  如果售楼时未明确告知

  开发商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青山

  小区业主可以通过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由环境行政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只要证明霞王工业区某家企业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企业存在过错。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业主也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反映,要求污染企业限期改正,或者对其采取罚款、停业等行政措施。主管部门可以对无证、存在现行违章、高污染等企业予以先行整治取缔,对顽固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对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明确告知业主或有意隐瞒周边有工业区污染源的存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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