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枣夹核桃葡萄干”,属于普通食品,却宣传具有“益气养神、补血养颜、补肝降压、抗癌养身、滋补五脏,润肤乌发等功效”,故涉案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罚款5580元。
当事人: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注册号:91110109634330****
法定代表人:张某
经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在官方网站上宣传产品“枣夹核桃葡萄干”时使用了“枣夹核桃仁具有益气养神、补血养颜、补肝降压、抗癌养身、滋补五脏,润肤乌发等功效”字样的医疗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宣传产品“枣夹核桃葡萄干”时使用了“枣夹核桃仁具有益气养神、补血养颜、补肝降压、抗癌养身、滋补五脏,润肤乌发等功效”的字样,产品“枣夹核桃葡萄干”是一款食品,不属于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类。这一宣传内容是当事人委托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广告费用是当事人支付给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技术服务费5580元。
我局于2020年06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558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枣夹核桃葡萄干”,属于普通食品,却宣传具有“益气养神、补血养颜、补肝降压、抗癌养身、滋补五脏,润肤乌发等功效”,故涉案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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