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2 14:32 原文链接: 全面两孩元旦施行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12月21日至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如果草案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不过,修正案草案也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全面两孩元旦施行后,夫妻可延长产假。

  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晚婚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

  晚婚假是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延长,各地规定不同,10-30天不等;上海、北京为10天(含原有的3天婚假),甘肃最长,有30天。

  晚育假则是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也是每个地方规定不同,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