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8 17:42 原文链接: 北京印发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5〕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外籍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来京开展基础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以下简称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管理,吸引外籍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来京开展基础研究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学者“汇智”项目旨在支持具有外国国籍的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在京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外籍科学技术人员与中国科学技术人员之间开展稳定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管理办法,并对外籍学者“汇智”项目工作进行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等。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会同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开展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外籍学者“汇智”项目采用推荐制,按照依托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外籍学者“汇智”项目单项资助强度不超过20万元,实施周期为1年到2年。

  第六条外籍学者“汇智”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3〕21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推荐与立项

  第七条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的推荐工作由依托单位组织。

  第八条外籍学者“汇智”项目被推荐人基本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保证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二)与依托单位的工作合同或协议的持续时间应当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三)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

  (四)毕业于全球排名前500名高校或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以申请通知发布之日的排名为准)。高校排名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参考,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以美国科技信息所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英国《自然》杂志等科研机构排名榜单发布的前500名为参考,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五)未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外籍学者“汇智”项目;

  (六)确保被推荐人在中国工作期间遵守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外籍学者“汇智”项目被推荐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数量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指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在同一年度内。

  第十条鼓励外籍学者“汇智”项目被推荐人开展跨学科、跨领域合作与交叉研究。对于依托在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教基础设施开展科研合作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将相关推荐人选名单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要求将推荐意见和申请书报送基金办。

  第十二条基金办根据依托单位推荐意见、申请书内容和学科领域相近等进行分组,依据项目申请的学科代码等选择专家进行评审。每组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5名,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评审专家的半数。

  第十三条基金办应当将建议资助项目名单产生的工作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对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和工作程序合规性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基金办应当组织依托单位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在依托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被推荐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被推荐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被推荐人填写项目任务书:

  (一)被推荐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

  (二)依托单位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审核并提交基金办核准。

  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七条被推荐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后成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基金办负责组织资助项目验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协助基金办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基金办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遵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照规定申请回避,不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干预评审工作,不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并可视情况采取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的管理措施:

  (一)不按本办法要求履行推荐职责的;

  (二)出现不公正推荐情形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推荐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推荐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年度管理报告或者验收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评审专家、被推荐人、项目负责人与参与人应当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二十四条基金办应当结合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专家评审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的情况,建立依托单位、专家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

  对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被列入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托单位、专家和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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