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施玉庆女士于2015年7月1日卖出204,250股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施玉庆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396,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015年6月25日,公司股东施玉庆女士以89.945元/股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400股,成交金额935,428元。2015年7月1日,施玉庆女士以75.12元/股价格卖出公司股票204,250股,成交金额15,343,973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经自查,上述交易均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由于本次交易买入均价为89.945元,卖出均价为75.12元,本次交易无获利情况,公司董事会不存在收回其获利的情形。
2、施玉庆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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