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在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的关键时期,中央明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并确立“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供给侧改革任务。“去产能”作为五大任务之首,成为当前经济改革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产能过剩逐步成为我国产业发展的“痼疾”,不仅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加剧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系统风险。如何有效化解产能过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作为去除产能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是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工业产能过剩问题比较突出。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2012-2014年间,全球增加的产能中,有41%来自于我国;而在我国24个重要行业中,有19个行业呈现不同程度的产能过剩。如何去除产能,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败的关键,而处置这些行业中的僵尸企业,则被看做是去除产能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部署,国家发改委在《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制定出推动产业重组、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具体方案。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成为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途径,成为落实去产能化的有效方式。
完善企业退出指导机制,健全企业退出指标体系。在本轮去产能化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工艺、营销管理、财务状况、发展潜力、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多个指标来衡量界定。那些产能过剩行业中的生产效率低下、消耗多污染大、严重资不抵债、长期靠金融“输血”和政府扶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僵尸企业,无疑是市场退出的重点。僵尸企业一是死而不僵,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破产的,二是僵而不死,企业仍在生产经营但不产生价值,依靠政府和银行提供的资金维持运转,占用大量社会资金和资源要素,经济效益欠佳。这些企业中,既有中小型民营企业,也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因此,要以壮士断腕之魄对“僵尸企业”和“绝对过剩产能”产业下刀子,对不符合国家发展标准和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进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完善企业退出工作机制,健全企业退出执行体系。为确保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退出市场,要创新执行方式,完善工作机制。企业退出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关闭、停业、合并、转产等四种方式,要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来清理僵尸企业,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通过引导企业向高附加值环节转型,接受优势产业企业重组,创造新供给,带动新需求。同时,推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基于我国现实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的不同类型,对市场主体退出程序分别对待,方便企业尽快办好注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确保社会资源有效利用。
完善企业退出信贷机制,健全企业退出金融体系。由于体制性缺陷,大量僵而不死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依然在依靠银行提供的资金维持运转,虽然呈现明显的产能过剩,仍然可以从国有银行获得输血。有数据显示,国有企业占据着45%的信贷资源,而平均负债率却高于民营企业10%。要完善企业退出机制,要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实现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银行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采取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对于有市场竞争力收益良好的企业,应大力给予资金支持;对于产能过剩行业的僵尸企业,要停止放贷、发债和上市融资;对于能够进行产业整合的企业,则要给予贷款支持;对于为改善产能过剩而进行兼并重组的企业,金融市场要多渠道多业态参与,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重组后企业的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完善企业退出补偿机制,健全企业退出保障体系。产能过剩行业大范围的企业退出,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要完善企业退出的补偿机制。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安排专项补偿资金,建立企业退出扶助基金,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障退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一是补偿目的是基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避免出现大规模下岗潮,防止冲击社会稳定,避免出现社会问题,而不是为了救助企业;二是补偿对象是失业人员的安置,而不是企业投资人或债权人;三是补偿资金严格应用于援助劳动力转移与人力资源的再开发,用于退出企业人员的职工赔偿、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用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进行养老、医疗等社会救助;四是补偿资金一方面来源于中央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另一方面来源于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同时还来源于行业协会内部“企业退出补偿基金”,由业内企业共同出资对退出企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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