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粮食,杜绝浪费,你我共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将遏制餐饮浪费作为服务型执法的重要内容,采用劝导、说服教育等柔性手段,及时纠正食品浪费行为;对经反复劝导仍无效的,依法严肃查处。现面向社会公布第九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一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5年4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一碟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外卖平台经营的“庆丰包子铺(农大南路店)”设置了“自取”起购价格为25元,消费数额达该起购价格后才可下单自取,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求购买,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未接到关于当事人有关食品浪费的投诉举报;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第一时间对网购界面进行了修改,调整至无最低起购价格。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得设置外卖平台“自取”模块起购价格。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与外卖平台运营人员沟通协调,调整至无最低起购价格。

二、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聚通餐饮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5年5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海聚通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消费者结束用餐后的餐桌上留有大量剩余菜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展示板上写有推荐菜品“特色生蚝 一打起售”“特色羊肉串 6串起售”“特色牛肉串6串起售”,对多项单品设置了起售数量,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求购买,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另查见,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取消起售数量,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杨舍镇译婷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4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检查时发现,张家港市杨舍镇译婷奶茶店在外卖平台推出“第二杯半价”促销活动,但强制设置“2杯起购”门槛,且未在商品页面标注“按需购买”或“避免浪费”提示信息。经查,当事人通过捆绑销售模式诱导消费者为享受优惠被迫购买超出实际需求的数量,部分消费者因无法单杯购买或无法即时食用导致饮品变质丢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通过以下整改措施实现合规经营:取消“2杯起购”强制要求,消费者可单杯购买并叠加使用“第二杯半价”优惠券;在商品详情页及店铺首页添加“理性消费,按需下单”提示;推出“小分量饮品”选项(如300ml迷你杯);设置“单杯满减”活动替代捆绑促销。

四、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台州市黄岩波新饭店未在餐饮外卖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案

2025年5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台州市黄岩波新饭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页面未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从事餐饮服务,其在网页菜单上介绍香辣水煮牛蛙和爆炒猪头肉时标注:分量1碗,未明确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建议消费人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并在外卖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五、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孟计土菜馆提供餐饮服务设置最低消费案

2025年2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大通区孟计土菜馆在接受2025年1月29日到2月3日(正月初一到初六)之间预订包厢时,约定了包厢的最低消费额。经查,当事人向顾客约定了包厢的最低消费约50元/人,并将写有最低消费情况的订单照片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2025年5月7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孟计土菜馆从事餐饮服务设置最低消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江灶烧烤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12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乡市黄材镇潘江灶烧烤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消费的行为,导致食物浪费,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回访检查时,该店依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消费的行为,造成食物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主动引导顾客点餐数量和分量适可而止,防止食物浪费。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巴马金园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五小分部)未根据用餐人数配备合理的食物分量案

2025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巴马金园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五小分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根据用餐人数配备合理的食物分量,厨房内餐厨剩余物存量较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5年5月15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针对就餐实际人数合理配备食品原料和食材采购数量,防止食物浪费。

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秀山县辛鑫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案

2025年3月27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秀山县辛鑫酒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餐饮服务活动中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餐桌及店内墙壁上均放置或张贴有“文明用餐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系列提示标语,服务人员均已知晓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提示按需点餐,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

九、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渠县涌兴历来香馄饨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5年4月1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渠县涌兴历来香馄饨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说明和宣传反食品浪费,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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