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29 15:20 原文链接: 无根豆芽案出现首例无罪判决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从沈阳的第一起所谓“毒豆芽”案至今,关于用“无根水”制发豆芽入刑的争议已经有五个年头了。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早前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因此至今,被判刑的芽农已经有近千人。而近日,在辽宁省却出现“毒豆芽”的首例无罪判决。判决为什么会大逆转?

  所谓带引号的“毒豆芽”,是指使用了“无根水”的无根豆芽,无根水的三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酸”。

  有关“毒豆芽”的毒与非毒,罪与非罪的争议一直未能平息。

  此前,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有关生产销售“毒豆芽”,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

  今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两位芽农郭林、鲁花无罪,成为首例无罪判决。该案代理律师王玉坤刚刚给记者发来信息:认为“

  法院充分考虑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信息,认为涉案物质定性为有毒有害添加剂没有法律和科学意见。为了体现“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刑事司法原则,对被告人才做出了无罪判决。”

  长期关注“毒豆芽”案件的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思斌,已经代理了四起“毒豆芽”案件,他认为无罪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蔡思斌:该类案件应该是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是第一例,意味着最高院或各地法院会对这类案件的进程加速,可能全部宣告无罪。

  就“毒豆芽”案件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而言,绝大多数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刑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该罪刑量刑较为严厉,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罪与无罪,对于被告人来说,这可是天壤之别。随着法律学界和业界对“无根豆芽”案的追索和探讨深入,种种迹象显示,对相关案件的重新审视已经开始。

  2014年3月,浙江省高多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认为6-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蔡思斌:最早是在浙江,浙江开始对类似案件进行反思,他们认为,这个“6-苄基腺嘌呤”等是不是对人体有危害实际上是没有定论的,或者换句话说,“6-苄基腺嘌呤”对人体造成危害目前并没有证据支持。到后面(辽宁)做出无罪判决的话,也是不能证明其有危害性,这样就认为不能证明犯罪。

  蔡思斌认为,促使类似案件司法判决改变的重要节点有两个。第一是2014年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份草稿中,明确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这也意味着:这几种“生物生长调节剂”可以用于豆芽生产中;第二个今年5月5日,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但也称: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这意味着三种物质的有毒性没有得到证明。蔡思斌认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刑证据不足。对于已经判刑的近千农民,他们可向法院进行无罪申诉。

  蔡思斌:现在案件虽然有首例判无罪的判决,但不是他们自然而然就无罪了,还是需要申诉的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对他们作出重新审理,最终对他们做出无罪的判决。之后的话,才能够进行国家赔偿,或者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钟凯认为,豆芽毒不毒,这是科学问题。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即使是安全的,监管部门不让用,生产者就不能用,这是底线、红线。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表示:出现“无根水”豆芽事件,的问题根源是是食品(包括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管理存在缝隙,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明确对于豆芽这样有监管属性争议的产品的管理职责,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吴月芳:现在这个生豆芽自发生产过程的监管,食药部门认为它是涉及到发芽,它认为是农业种植活动,应归到农业部门。但是农业部门又认为豆芽的制发是在工厂里面生产的,所以它不属于农业种植活动,应该归到食药部门。这两个部门目前的这种态度,致使豆芽生产过程的管理没有人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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