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财政紧紧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确定的几场标志性战役,着力在增投入、转方式、建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加大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财政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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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京津冀及周边等主战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采暖,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安排138亿元,将“2+26”通道城市全部纳入试点支持范围,考虑北京冬奥会空气质量承诺,将张家口市纳入试点,有序将汾渭平原部分城市纳入试点。支持重点区域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充分考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应对重污染天气等工作任务,安排62亿元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省份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向河北省等任务量大、财力困难的省份倾斜。
二是支持实施碧水保卫战,促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出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安排资金50亿元,支持相关省份省际间及省域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18年推动云贵川、苏皖、渝湘黔在赤水河等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机制。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开展水污染防治,安排资金100亿元,加大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辽河、黄河等重点流域的支持力度,实施水源地保护、水体富营养化治理、重点流域生态修复等工作。支持实施黑臭水体治理,选拔确定了邯郸、长治、长春等首批20个示范城市实施黑臭水体治理激励政策,中央财政给予梯级奖励,安排40亿元,鼓励尽早销号。实施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支持政策,安排10.5亿元,引导地方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同时,加大渤海综合治理力度,调整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先期安排启动资金10亿元,将渤海综合治理作为支持重点,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支持做好渤海岸线整治恢复、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渤海入海排污口提标改造等工作。
三是支持实施净土保卫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安排土壤污染防治资金35亿元,全面保障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先行示范区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粮食主产区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推动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考虑到当前土壤污染现状不清这个阶段性特点,资金加大了对土壤污染详查的倾斜支持,今后待详查结果出来后,预计修复治理、搬迁避让等工作任务增加,届时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
四是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农村人居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在落实地方责任基础上,安排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资金102亿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动加快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解决厕所问题。支持调整农业投入结构,落实好绿色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安排55亿元,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推广旱作农业和地膜清洁生产技术,引导农民采取综合措施调整农业投入结构。
五是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态共同体的重要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要生态屏障的支持。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安排721亿元,推动地方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政策加大了对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并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和生态保护成效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实施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安排1090亿元。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培育,推动国有林场林区转型发展,推进荒漠化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扩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覆盖面,推动实施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全局治理、系统治理。安排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100亿元,在前两批11个试点基础上,再确定将雄安新区等14个试点纳入支持范围,试点范围基本涵盖我国“两屏三带”重要生态功能区。
六是支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税收、收费、政府采购等政策,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促进作用。推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修订工作。推广水资源税制度试点范围,分析评估试点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已明确的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已达到最低征收标准的地方,要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征收标准。初步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基本框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七是支持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保的长效机制。强化对制度建设的支持措施,大力支持大气、水、土国家环境监测直管网建设运行,为决策和执法提供基础支撑。保障环境督察和执法巡查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地方政府、企业落实相关责任。推动生态环保、自然资源两个领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工作。同时,对生态环保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制度体系。
2019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策支持力度,紧紧围绕实施标志性战役,确保投入力度与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积极引导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强化工作监督、绩效评价等手段,确保财政资金效益。支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在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继续强化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的支持,研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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