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数量急速攀升,作案手法越来越多,隐蔽性越来越强。对此,执法部门也在摸索、总结经验,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并制定相应对策,全力净化食品生产和销售环境。
其中,兰州、白银、金昌等地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主动作为,有力推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过健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并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
洋葱地里冲施农药“3911”
7月29日,记者从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因涉嫌往洋葱地里冲施农药“3911”的案件,经不懈督办后,目前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4月22日,金川区农牧局工作人员向检察机关反映,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双湾镇、宁远镇等地的一些洋葱种植户,在浇水灌溉的过程中,有冲施“3911”农药的违法行为。
当检察、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时,农牧局执法巡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已经依法查扣了10瓶“3911”农药,以及88个空农药瓶子,发现已经冲施农药过水面积达到24亩。当天,还发现另外3家承包种植洋葱的农户,也同样有冲施“3911”农药的行为。
“3911”是一种高毒农药,在土地里残留时间长,一旦食入,极易造成神经生理功能紊乱,进而引发重大疾病。这种农药在人体潜伏期长、不易发现。“3911”农药不但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也严重污染生活环境,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
据介绍,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中,发挥了桥梁纽带和牵头抓总的作用。经检察院衔接、督促,嫌疑人均被依法刑事拘留。延伸了侦查监督的触角,既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调查、侦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有序引导,也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刑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行了有效法律监督。
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查处中物证查找难、书证收集难、口供获取难的问题,检察机关主动与金川公安分局、农牧局沟通,提前介入、积极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准确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证据。
火锅店重复使用“口水油”
2014年2月22日,兰州市食药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叁叁叁火锅店使用口水油一案,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操作间里有回收油450斤、调味品火锅红油3瓶、食品添加剂乳化硅油7瓶。执法人员当场对此批物品进行了查扣。
同日,兰州市食药监局就此案是否涉嫌犯罪向兰州市检察院进行法律咨询。兰州市检察院分析后认为,此案涉嫌犯罪,建议该食药监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经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多次沟通联系,最终依法立案。
2014年12月8日,店主靳某、负责人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在这起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也发挥了一体化办案模式的优势,提前介入,加强和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跟踪。
火锅油中检出塑化剂
2014年11月11日,白银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王某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周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在白银区经营的“周吴老坎串串香”火锅店的餐厨泔水,过滤后加工成地沟油供顾客食用。
经鉴定,这些地沟油底油中含有塑化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测定,这些地沟油塑化剂超标170%,自助底油超标33%。据介绍,这样的地沟油被食用后,干扰人体内分泌,并可造成生育障碍。
在这起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在接到食药监管部门通知后,第一时间抽调办案骨干赶赴现场,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提取证据,并迅速与公安部门沟通联系。由于定性准确,证据确凿,该案于当日被移送公安机关,次日即被立案侦查,后经法院依法判处。
据了解,在2014年开展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共监督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
多部门联动应成长效机制
据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何明田介绍,近几年的食品安全案件涉案人数攀升、领域扩大。行为人为了逃避监管打击,作案地点往往选择在城郊接合部,以及偏僻路段的租赁房内,而且还经常变换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一般以晚上加工、凌晨送货为主。
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以前该院基本没有受理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2012年受理生产、销售假药罪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各1件共6人。2013年以后,受理此类案件大幅度上升。
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近3年来,我省共破获制售伪劣食品、假药案件912起,涉案价值6665万元。捣毁食品药品犯罪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507个,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138人。
由于近年来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猛增,而且犯罪隐蔽、手段多样,为及时办案增加了难度。因此,只有多个执法部门一起联动,才能尽快打击猖獗的犯罪势头。
对此,何明田建议,目前应尽快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同时,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案件移送机制。针对过去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应制定明确的案件移送机制,做好部门协调等工作,从而可以及时、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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