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加大学术不端打击力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同时规定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职责。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江涌表示,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学术评价标准,科学制定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并根据需要来申请、撤销、增设相应的学位授权点。“比如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已获得学位授权的自主审核资格,近年来能够自主增设一批博士学位点。”

  此外,新颁布的学位法完善了学位工作体制,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明确要加强外部监督,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华表示,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权,不是放任不管。学位法明确规定,如果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可以撤销学位授予资格。“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博士论文,匿名评审还是后续抽检力度,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立法机构在12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座谈、访谈

  杨合庆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介绍,学位法草案初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学位授予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天津、湖北、湖南等地调研,在12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座谈、访谈,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在北京、长沙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教师、学生、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多次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全过程加强指导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杨合庆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答辩委员会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

  杨合庆还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主要从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

  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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