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采购质效。该通知自2025 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此次发布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公开招标、工程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具体要求。集中采购项目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未达集中采购目录金额标准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该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提升采购质效。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细化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省级非在榕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对政府采购活动执行属地管理。

新标准的实施旨在进一步优化福建省政府采购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省或其他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预算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将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统一采购的项目确定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备案材料应包含采购品目、采购方式、资金预算、内部使用范围、拟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频率等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散采购管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购人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

  三、公开招标管理

  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省属高等院校除外),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采用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在内的多种采购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四、工程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监管。

  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包括编制预算、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五、框架协议采购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采取全省联动框架协议或区域联动框架协议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决定。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超市采购不能满足需求,且当年度同品目预算金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六、有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格依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 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提升采购质效。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细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框架协议、批量、联合、网上超市等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省级非在榕预算单位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对政府采购活动执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25 年6月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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