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修订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科学技术活动受托管理机构、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进行重新定义。
具体如下:
一、科学技术人员—违规情形
(一)未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
(六)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规定或相关要求;
(七)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
(八)组织、实施、接受、协助“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占用财政科研资金;
(十)擅自降低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
(十一)提交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成果、不相关成果或虚假成果;
(十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十三)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资料、成果等;
(十四)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六)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二、评审专家—违规情形
(一)未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组织方规定的工作要求或未履行签订的工作承诺;
(二)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
(三)未经许可复制、泄露、留存、使用相关评审材料;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专家资格;
(五)组织、协助、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收到的请托事项;
(六)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八)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九)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或敏感信息;
(十)抄袭、剽窃被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一)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
(十二)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三、受托机构—违规情形
(一)未履行委托协议、任务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受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按规定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五)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有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的除外;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七)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占用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八)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九)隐瞒、包庇、纵容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不配合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四、受托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情形
(一)工作失职,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
(四)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五)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有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的除外;
(六)参与本单位管理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标准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有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的除外;
(七)组织、协助、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八)干预评审活动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九)泄露需保密的申报材料、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
(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占用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一)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十二)不配合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
(十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五、实施单位—违规情形
(一)未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四)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五)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规定或相关要求;
(七)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按规定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八)组织、协助“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占用财政科研资金;
(十)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十一)不按规定上缴应缴的财政科研资金;
(十二)不配合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四)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六、第三方机构及人员—违规情形
(一)未按合同、协议等履行应尽义务或未按规定程序、标准等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三)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利用服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七)提供学术论文及其实验数据、项目申报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八)收取明显超出公允范围的服务费用或通过“补充合同”“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提高服务费用;
(九)泄露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十)不配合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学技术部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ds_kjjdc@most.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十司(邮政编码:100862),请在信封注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1473。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4日。
感谢对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支持。
2.关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科技部十司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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