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质监局下发通知,停止受理个体户换、发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但已取得许可证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市质监局表示,按照《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5号)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必须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个体工商户因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其提出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于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今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各区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取得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对于食品的出厂检验,所有食品企业均须“自检”。市质监局明确规定,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出厂检验设备和设施,出厂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市质监局明确了19项规定内容,其中包括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考核制度等。
市质监局表示,企业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否则将不予许可;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的,生产车间面积可在4月1日之前符合要求,其他均应达到《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否则将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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