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41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3月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1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劵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8 万股,并于2012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03,092,800股,其中敖小强、郜武等24名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100,000,000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7,472,800股。
2013年7月4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10股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74,945,600股,其中敖小强、郜武等24名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200,000,000股。
截至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74,945,600股,其中限售股份为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417%;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41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敖小强以及王凌秋、丁长江、郜武、赵爱学、周家秋、赵永怀、吴宝华八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备注:丁长江先生于2013年因病去世,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4,000,000股由其爱人吕会平及儿子丁思寓继承,其过户登记手续于2014年12月办理完成;吕会平和丁思宇在承诺期限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赵永怀先生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已于2013年8月12日任期届满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赵永怀先生在承诺期限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尚威、李大国、周建忠、边启刚、王向东、陈华申、徐卫航、沈凌云、魏鹏娜、薛云鹏、霍新宇、王洪畅、张世杰、啜美娜、胡敏贞以及刘晓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且没有追加其他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其的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3月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41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25人,分别为公司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敖小强以及王凌秋、丁长江(其所持股份已由吕会平和丁思宇继承)、郜武、赵爱学、周家秋、赵永怀、吴宝华、尚威、李大国、周建忠、边启刚、王向东、陈华申、徐卫航、沈凌云、魏鹏娜、薛云鹏、霍新宇、王洪畅、张世杰、啜美娜、胡敏贞以及刘晓梅。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备注:1.在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高管身份将锁定其所持有股份的75%,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赵永怀先生已于2013年8月12日任期届满离任。其离任时间已超过18个月,不再受相关规定中对于股份转让比例的限制。
5、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股票买卖,遵守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严格禁止短线交易,禁止在敏感期内买卖股票,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民生证券就雪迪龙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作的承诺。
2、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此次申请200,000,000股于2015年3月9日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雪迪龙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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