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pedia LOGO WIKI资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二)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阅读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二)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

第三十一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三)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二)

第十九条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doc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 年10 月1 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