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阅读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doc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二)

第十九条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四)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防护措施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2.单位必须设专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并做书面记录。放射源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人处理。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二)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三)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

第三十一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 年10 月1 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实验室放射物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2号)其目的是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0]第1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部门规章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关于加强互联网购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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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对恒平天美气象色谱中镍63豁免管理复函

  关于对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GC1120/GC112A型气相色谱仪中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放射源63Ni豁免管理”申请》(舜宇恒平2011-081)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

岛津EDXLE取得环保局辐射豁免管理

  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复函批示,自2011年3月21日起,岛津EDX-LE型能谱仪取得豁免管理,有效期为5年。鉴于其高安全性,使用及销售EDX-LE的单位可以免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在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活动前或其辐射安全许可

关于同意浙江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豁免批文企业名称变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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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避难装置舱体结构的热防护性能分析与研究

安全避难装置的热防护性主要取决于舱体的结构设计,通过设计带有隔热支撑的舱体结构来抵抗施加于舱体上的热冲击的影响。首先建立新型类三角形舱体结构模型;而后采用室内升温曲线,分别对舱体结构的外层、隔热层及内层进行瞬态热分析,分析舱体结构与火源存在一定距离及接近火源两种情况下的热传导性能,得到两种情况下舱体

关于2023年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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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二)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申请单位编制了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

放射性同位素的防护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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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元素的防护措施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2.单位必须设专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并做书面记录。放射源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人处理。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