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25 01:06 原文链接: 鄂尔多斯准格尔矿区玻璃沟矿井煤厂变更环境影响批复


名  称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准格尔矿区玻璃沟矿井及选煤厂变更(4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2-00068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2-02-16

  文  号环审〔2022〕23号

  主 题 词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准格尔矿区玻璃沟矿井及选煤厂变更(4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玻璃沟矿井及选煤厂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平煤计〔202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2010年,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0〕178号文件批复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批复后,井田采煤面积、盘区划分、首采区等发生变化,并新增矸石充填系统、燃煤锅炉等,相关发生变化的建设内容均未实施。原国土资源部批复井田面积18.14平方公里,设计可采井田面积10.89平方公里(已扣减留设禁采区和保护煤柱7.25平方公里),设计可采煤层为二叠系下统山西组2层煤(4号、5号)和石炭系上统太原组4层煤(6上号、6号、8号和9号),设计可采储量2.61亿吨(已扣减禁采区和保护煤柱0.4亿吨)、生产能力为4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48.5年,该矿井为低瓦斯矿井。全井田划分为一个开采水平2个盘区,首采区为1号盘区,面积为6.5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16.9年。首采工作面长度305米、平均采高4.57米、年推进2850米,年产煤炭400万吨。工程采用斜立井混合开拓,采用综采和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工业场地位于井田北部,占地面积为28.35公顷,场地内布置有主斜井(净宽5米、净断面17.31平方米、提升能力1800吨/小时)、副立井、选煤厂(规模400万吨/年,采用TDS智能干选、重介浅槽分选工艺)等主体工程,原煤仓(2座单座容量1.3万吨)、产品仓(4座单座容量5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7500吨)、全封闭场内输煤栈桥(长10.14公里、输煤能力800吨/小时)、供热工程(1台35吨/小时燃煤锅炉、空气源热泵、空压机余热)、矸石充填系统(规模69.3万吨/年)、矸石临时周转场(占地面积5.35公顷)等储运和公共工程,矿井水处理站(规模2880立方米/天)和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500立方米/天)、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风井场地位于工业场地南1.2公里处,占地面积0.69公顷,布置有回风立井(直径6.5米,回风量135立方米/秒)和通风机房。产品煤通过全封闭输煤栈桥运至唐公塔装车站经铁路外运。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9〕32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40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以国能煤炭〔2015〕160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以国能综煤炭〔2017〕206号文件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地处鄂尔多斯黄土高原东北部,呈典型的黄土高原地貌,位于准格尔黄土丘陵沟壑农田草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和草地为主。井田范围与薛家湾镇城市规划区存在重叠,井田内分布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村庄等保护目标。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可能对上述保护目标及局部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区分布有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白垩系下统志丹群孔隙裂隙承压水含水层、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孔隙裂隙含水层、二叠系下统下石盒子组孔隙裂隙含水层、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砂岩孔隙裂隙含水层、石炭系上统太原组孔隙裂隙含水层、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岩溶裂隙含水层。矿区地下水以大气降雨和地下水侧向径流补给为主,潜水(第四系含水层)沿沟谷方向径流,排泄方式以居民取水为主,泉水排泄次之;承压含水层(其他含水层)沿地层走向径流,主要以矿坑水形式排泄。井田范围内分布有居民水井、泉点、天桥泉域径流区等保护目标,煤炭开采将破坏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砂岩孔隙裂隙含水层和石炭系上统太原组孔隙裂隙含水层,可能对居民水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污(废)水处理设施等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分选、贮存、转载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选煤厂等排放的噪声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在项目设计和开采中,应落实将井田与薛家湾镇城市规划区重叠区域划为禁采区、并在井田一侧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保护措施,禁止越界开采,避免采煤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煤炭开采符合保护和管控要求,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适时优化充填方案,确保矸石及时井下充填处置。矸石临时周转场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后续不得扩建或新建。对因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房屋维修、搬迁等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采取必要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统筹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生态功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以保护地下水水量、水质为目标,及时优化保护方案,预防突水对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岩溶裂隙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制定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对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用水受到影响,应立即启动供水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重点关注对居民水井、泉点、天桥泉域径流区等的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项目生产。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确保矿井水全部得到妥善处置。煤泥水闭路循环,禁止外排。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原煤、产品煤等采用筒仓贮存,场内输煤栈桥采用全封闭措施,原煤筛分、破碎、输送、转载等产尘环节设置除尘设施。燃煤锅炉采取脱硫、脱硝、除尘等措施,并开展在线监测,确保符合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瓦斯排放进行监测,开展瓦斯排放和收集专题研究,根据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减缓影响措施。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排放噪声和声环境敏感点质量达标。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城镇垃圾处理场处理,锅炉灰渣运至相关企业灰场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应按照4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2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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