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1-10 15:18 原文链接: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农业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包括国家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地和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伤亡人员数量及救治情况、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供获知的涉及上述食品安全信息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等。

   (二)本地区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仅限于本辖区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

   (四)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上述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相关信息。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公布相关信息。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当组织专家解释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各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获知涉及其监管职责,但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属于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报告和通报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纠正下级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得封锁消息、干涉舆论监督。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部门向新闻媒体公布,并适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第十八条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3日

相关文章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总则(共7条)、计量校准机构(共10条)、计量校准服务(共6条)、监督管......

共7项每项170万基金委两岸项目资助食品安全基础科学

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李国鼎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资助合作研究项目申请指南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财团法人李国鼎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李国鼎基金会)关......

快速了解荧光分析对食物安全方面的应用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牵动着全国全体民众的心。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也呈现出多样化、高速化的发展态势,各种食品摆满了超市、商场的货架,使得居民能够方便的进行购买,但是不足之处是......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202万招标纳升液相色谱等4设备

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受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0年度纳升液相色谱系统等4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

守好“米袋子”安徽加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力度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制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三项计划”,以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对城市、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餐......

陕西:1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问题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2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对糕点、蜂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饮料、粮食加工品6大类食品178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糕点、蜂产品、炒......

天津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肉制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

4月2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本次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大类食品,包括:肉制品、饼干,共计69批次,其中合格68批次,不合格1批次,本次抽检合格率98.55......

韩国发布《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修改单

3月31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优秀进口企业或境外优秀生产企业注册者,以往健康功能食品的原料和成分的配比变更时必须进行变......

宁夏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3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第十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本次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水果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农产品共9大类198批次......

突出“五大要求”四川释放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乘数效应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制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三项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性、针对性、规范性、及时性、精准性五大要求,进一步扩面增量和提质增效,既凸显食品安全抽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