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09 10:30 原文链接: 环保部四大规章实施“按日计罚”等利剑高悬

   1月1日,史上最严环保法正式施行。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于近期实施。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其中,按日计罚对企业影响很大,受到社会关注。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胡静、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竺效等官员、学者对规章要点予以解读。

  按日计罚,罚到违法企业心疼

  【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按日连续计罚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启动按日计罚要满足三个条件:1、企业要有违法排污行为,2、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3、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启动按日计罚。

  例如,环保部门1月1日去查违法排污企业,发现有违法排污行为,决定给予罚款处罚,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为。1月1日,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送达生效,从1月2日开始起算的30天之内,环保部门可以在其中任何时间前去督查,查看企业是否停止排污。假定1月10日环保部门到企业去督查,但是看到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认定其拒不改正,这时候按日计罚开始启动,从2日到10日的这9天里,每天罚款。这个处罚过程是可以滚动计算下去的,比如10日环保部门还可以继续下达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如果还不停止,可以从11日再开始计算。

  实施查封扣押,治污手段更硬朗

  【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解读】新环保法实施前,法律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等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现在,长期饱受执法手段“偏软”困扰的基层执法人员可以硬起来了。实施查封扣押根本目的,是要及时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

  公众参与,每一双眼睛都紧盯排污

  【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解读】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要达到史上最严的环保效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认真履职,更要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进来监督,在这个格局之下,环境执法效果一定会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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